浅析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执行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邵希奇 任淑清 时间:2014-06-25
  论文关键词:夫妻假离婚  逃避债务  案件执行
  论文摘要:目前执行中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逐年增多。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1-8月份,我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借夫妻 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占48件,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2件,增长率为33%。执行中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形式多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是造成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处理不好,会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现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执行,供大家参考。
  一、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种类
  (一)通过行政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系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被执行人常常利用该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规定的不明确,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办理假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其配偶以逃避债务。如范某经销木材时,向王某借款五万元。两年后王某找范某索要此笔钱款,范某以没钱为借口不予偿还。为此王某起诉到法院,王某虽然胜诉,但范某在法定期限内仍未主动履行,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执行人员找到范某及其家属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时,他们却说:“我们已在王某起诉前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财产及子女归女方所有,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四百元,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经查双方离婚后始终一起吃住共同生活,即使在法院执行时,他们仍未分居。范某直言到:“就是为了逃避债务才离婚,他告我,我把财产都给女方,债务我自己承担,欠债是我个人行为,我没钱,法院能把我怎么样?要扣工资我每月给孩子四百元抚养费,剩下不到二百元,国家有规定,生活费不能还债,啥时有钱啥时还。”不难看出这就是通过行政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的典型案例。
  (二)通过诉讼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
  即夫妻双方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无债务一方,目的是以合法形式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如李某申请执行崔某案,1994年5月30日,崔某通过李某从原德都县林业局物资经销站赊购两车皮桦木,价值人民币54,870、47元,崔某出具欠条。因到期崔某未付木材款,李某便向崔某索要,崔某于1994年10月25日给付木材款1,0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在此期间因销货单位催款,李某便将该笔木材款全部付清,后来李某因多次催要未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于1995年3月13日判决崔某给付李某拖欠木材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8,824、69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1995年4月9日,崔某之妻景某起诉要求与崔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于1995年7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主要财产房屋归景某所有,外债由崔某承担,实际上崔某与景某至今仍在一起生活,该离婚案法院已提起再审。
  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认定
  分清夫妻双方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至关重要,这是处理借夫妻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关键。如果夫妻双方确系因感情确已破裂而离婚,其财产分割不在本文所述。假离婚、债务人一方放弃债权,这是债务案件当事人经常惯用的逃避债务的方法。对法院来说首先要分清双方当事人是否是真离婚,什么情况下离婚,什么原因离婚,平素关系如何等等。判断夫妻双方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要从多方面调查。
  (一)询问申请执行人。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着密切的联系,他比较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及家庭财产情况,是人民法院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是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重要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利害关系,对其提供的信息,执行人员应当慎重对待,结合其它信息综合分析;
  (二)询问基层群众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是群众基层性组织,他们最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财产情况,且他们一般与被执行人无利害关系,提供的信息比较真实,是人民法院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是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重要依靠力量;

  (三)被执行人所在单位。
  (四)被执行人的邻居。
  (五)被执行人的亲友等等。
  总之,认定被执行人是否借假离婚逃避债务要从多方面调查、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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