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施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筹划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潘巧凤 时间:2013-02-26
        3.2 一年内同时进行多个研发项目的费用归集问题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即使成立专门机构,多个开发项目的费用归集仍有一定的难度,而如果多个开发项目分布于多个机构的话,举证、归集、核算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环节也将增多,如果稍有失误,就可能使整个项目核算不准确,从而影响了加计扣扣除优惠的享受。这就要求企业一定要做好研发项目的分项目核算工作。对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按照不同的开发项目分别归集研究开发费用额,对于涉及到人员、设备、仪器及同时参予多个科研项目,要按照合理的方法在不同项目之间进行费用分摊。同一研发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实施完成的,应分别在各核算主体之间归集发生的研发费用并在期末编制费用决算表,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由各核算主体申报实施。
        3.3 研究开发中使用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问题
        《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6〕88号)规定,“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于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下可否一次计入成本费用暂时没有相关文件规定。但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加速折旧。
        3.4 关于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拟付的资金的处理
        企业承担省级、市级研究开发项目,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享受加计扣除,原因是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在收到时没有计入到应纳税所得,不符合所得与损失对等的原则。
        3.5 研发项目活动跨年度进行研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必须是当年实际发生的,对于研发项目活动跨年度进行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当年度申请加计扣除,不得将以前年度的研发费用挪至当年加计扣除,也不得将以后年度的费用提前至当年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额,无论企业当年是否亏损,都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直接抵扣,而不是以前那样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抵扣,因此不再需要进行发后年度递延结转5年的优惠,但是由于税法规定当年亏损可以在以后连续五年年度里用税前利润弥补,实际上等于研究开发费用5年延期的抵扣仍然有效。这实质上保证了企业能够充分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是笔者在实践过程中总结的一些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纳税筹划的一些经验与粗略见解。我国要实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必须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支持企业更加广泛地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如果能够用好用足科技研发的税务优惠政策,不仅会促进科技进步,达到国家制定此项政策的初衷,而且能更好的为企业创造效益,推动企业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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