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服务经济发展的金融税收制度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新心 时间:2013-02-26
  在印花税方面: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保合同,均全额征收印花税,存在重复征税。
  在契税方面:金融机构采取质押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由于发生产权转让,要缴纳契税,如果资产再进行转让,还要征收一道契税,契税负担较重。
  二、对我国金融税制改革的认识和思考
  虽然金融税制的改革十分迫切,但改革的难度也很大,相对于监管和征信,金融税制改革涉及的面更广,难度更大。
  1.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如果将现行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在当前地方财政收入总体已经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势必造成冲击。必须调整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其涉及面广,难度大,必须要最高决策层面下决心。即使是降低现行金融营业税的税率,营业税是一些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撑,对地方财政收入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2.金融管制改革的配合。我国金融税制的设计和发展体现了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我国实行的是利率管制政策,银行业利差收益水平相对较高,同时,出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考虑,政府将金融业税收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因此,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设置得相对较高。
  3.税收征管水平的改进。目前增值税是由国税局来征收的,从征管角度,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也应该由国税局征收,但是对于金融业征增值税税率如何设定、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管理、哪些行业征税、哪些行业免税、对于服务出口如何退税等都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税制的路径选择
  综合考虑,应采取渐进方式推进金融营业税制改革,可以近期先实施降低营业税税负,一旦时机成熟,适时全面推进金融业改征增值税。借鉴国际经验以及我国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分三步走实施金融业增值税改革。
  第一步:改革营业税计税依据,消除同业重复征税。就是在现行营业税制框架内,针对金融业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以及离岸业务重复征税矛盾,允许同一性质的业务支出,在营业收入中抵扣,避免同一性质业务的重复征税。
  第二步: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消除行业间重复征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全部业务都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重新设置一档针对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金融业的抵扣不再局限于同一性质业务支出,而是包括不同业务及不同行业支出。
  第三步:对核心业务实行免税,建立国际规范税制。参照国际上对金融业通行的做法,对金融核心业务实行免税,即取得的营业收入不征增值税,同时,发生外购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也不允许抵扣;对金融附属业务按标准税率和方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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