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思路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请联系更改 时间:2013-05-19

  三、改进个体工商户账户管理思路的可行性分析

  1.符合我国法律对个体工商户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民法通则》第29条又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问题: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这就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单位负责人对债务须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自然人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方式。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属于公民的范畴,可以认为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其民事活动依附于公民。其民事行为既区别于企业,又不能等同于普通的公民。鉴于其这种特殊的“身份”,我们可以考虑单独设立个体工商户账户,为其提供适用于其生产经营特点支付结算服务,这是符合我国法律对个体工商户的界定的。

  2.符合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交易频繁、现金使用量高,通过单独设立个体工商户账户,提供符合其经营特点的支付结算工具与支付结算渠道,满足其特殊的金融服务需求、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壮大。其次,个体工商户经营灵活、开业后歇业、停业或转让都很随意,频繁地开立、变更、撤销对于业主与账户管理部门都是很大的负担,在一定程度造成效率低下,简化个体商户开户手续,对于方便个体工商户、减轻账户管理部门工作压力有一定的作用。

  3.符合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从法律角度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纳入个人所得,而不是企业所得;第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明确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建账能力,税务机关将个体工商户作为定期限额进行管理。所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只要按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可以自由支配。

  4.有利于调动个体工商户的创业积极性。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从事工商业、服务业经营也是劳动,是公民的重要权利。公民以自己个人名义从事一般性经营,其性质仍然属于个体经济,受法律保护。个体经营大多是普通民众生存所依赖,我们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优惠,为其经营发展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党的十六大将个体工商户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身份应受到重视、贡献应得到认可、权益应得到保障。目前有部分专业人士建议取消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必然再次促进我国公民创业热潮,有力地促进经济发展,这对我国当前的就业难题的解决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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