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区域金融中心的理论探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敏 岳世忠 时间:2013-05-14
    论文关键词:构建 区域金融中心
    论文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建设区域金融中心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促推社会和谐发展的内在需要,更是抢占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制高点的战略选择。 
  一、理论依据 
  金融倾斜是政府采用宏观干预的方法,制定的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金融产业政策。金融倾斜又可以分为自然倾斜和人为倾斜,自然金融倾斜是由于金融业作为服务产业,其存在是依托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在没有国家干预的情况下,金融业的发展选择必然是一个自然的选择过程,或者说金融集中发展区域必然是一个经济发展层度相对较高的地区。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与经济相生相伴的金融产业也往往是相对落后的。因此,作为国家支持其经济快速发展的区域,选择人为金融倾斜的政策可能更符合国家鼓励落后地区发展的政策。这些政策措施本质上属于产业发展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在把某些优惠政策措施应用于某一区域后,由于金融业的弥散、渗透功能,金融业对区域经济、其他产业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乃至企业经营运作都发挥了其作为资本聚、散纽带的资金配置职能,同时提供了资金与效率的支持。 
  在区域金融倾斜政策的制定方面,由于金融业牵涉的面广,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出台都极为谨慎。目前金融政策的制定者是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者是银监会,考虑到金融的风险和监管的困难,在区域金融倾斜上,很少见到针对某一地区特点的金融扶持政策。虽然央行可以在政策性金融领域发挥应有的对区域经济的支持作用,或者可以在区域的宏观上实行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再贴现政策,欠发达省区可比发达省区低若干比率,用以增加货币供给,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更快速的发展。然而由于政策性金融的局限性和金融政策出台的谨慎性,市场化的发展需要市场化运作的金融体系。因而央行与银监会在研究制定金融政策时应更多地考虑地区性金融特点,在深入研究区域地方经济特点基础上,制定针对地方特点的金融业务和风险监管活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建立专门性质或以某种业务、功能为主的区域金融中心。区域金融中心是以经济区域为基础而形成的以金融机构集中、金融市场发达、金融信息灵敏、金融设施先进、金融服务高效的中心城市为核心的资金融通和聚散的枢纽、货币金融业务的汇集和转口地。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形成除了需要有一个作为区域经济中心的城市外,还需具备优良的经济金融发展环境、金融市场发育健全、金融人才资源充足等条件。 
  区域金融中心定位从中央的角度上看更多体现的是微观层面的目标,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中心的清晰明确的定位对其形成是至关重要的。金融中心定位上:一是区域定位。在金融中心的服务区域定位上,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战略步骤:首先确立中心城市,然后再在稍大范围内的区域建立金融集中区。在这个基础上,必须从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中寻求更有潜力的发展方向,在全国的城市区域分工中确立自己有利、合适的位置,再进而确定发展区域金融中心的主要服务方向。二是金融业务定位。一个功能业务全面的金融中心包括建立地区性融资、投资、产权交易中心以及地区性商业银行等等服务于本地区的支柱产业和潜力产业。区域金融中心建立之初其金融业务定位应更倾向于先建立专门领域的金融中心,而不是考虑首先建立一个功能全面包含广泛的金融中心。三是金融功能定位。金融功能包括金融的外部效应和金融体系的内部效应,其对经济有正向功能和负向功能是金融体系整体对经济与社会的总体相协调、适应、吻合而产生的效率与效益。体现在它的配置功能上,其功能已经辐射外化成为经济的发动机。因此区域金融中心的定位应逐步有所扩大,可以考虑发展金融业成为地区性的支柱产业之一。四是区域金融的结构定位。在既定的银行主导融资环境下,商业银行为控制风险,必然导致优势企业可以获得充裕的资金,一方面大量企业又不能获得银行贷款的局面,因此必须在这个银行主导融资的环境中,先建立深刻熟悉和掌握地区经济特点的区域银行,建立地区信用融资模式,以扶持本地区支柱和潜力产业为发展目标,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再发展到市场主导主导融资的结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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