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中货值金额的理解和认定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董思毓 时间:2014-08-21
    论文关键词:假冒伪劣商品 货值金额 计算方法
    论文摘要:从司法实践来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犯罪金额大多依赖货值金额加以认定,但货值金额的计算标准繁杂,缺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进而导致法律实施的不统一和不公正。本文认为,以同类合格产品或者正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货值金额具有相对的公正性、稳定性、可操作性。 
  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来看,销售金额是该罪的法定构成要素,该罪定罪量刑的依据就是销售金额;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数个具体犯罪的定罪量刑也均与销售金额有关。由此可见,对于伪劣商品销售金额的探讨意义重大。本文基于货值金额计算方法的沿革,剖析存在的问题,遵循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司法实务规律,为货值金额计算方法求解。 
  一、货值金额探讨的价值 
  销售金额,是指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其中,“所得违法收入”一旦可以查清,则简单易算。但是,我们在实际办案中,由于种种原因,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缴获的往往是尚未销售的伪劣商品;到案的伪劣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往往辩解刚刚销售、少量销售,甚至辩解未曾销售。对于伪劣产商品的实际销售情况往往无帐可查、无价可询,无据可证。司法机关最终往往只能依据缴获的尚未销售的伪劣商品对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定罪量刑。从办案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的定罪量刑都以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作为认定标准,并依照查获的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定罪量刑。至此,需要我们对尚未销售伪劣商品的货值金额加以认定。从现有“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规定来看,看似井井有条,排列有序,却标准繁多,相互交叉,难以抉择,缺乏实际操作性;导致按照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出不同的涉案金额;最终影响具体罪名的认定和具体的量刑。 
  二、货值金额计算方法沿革和存在的问题 
  (一)货值金额计算方法的沿革 
  1997年刑法并没有“货值金额“的相关规定,直至两高2001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 关于货值金额的规定,以货值金额计算方法的方式引入“货值金额”,借以评价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的金额。“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也就是说,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次是伪劣产品的标价——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评估价。 
  上述这一货值金额计算方法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称“2003烟草纪要”)中得以确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改变了2001年规定的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提出“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也就是说,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次是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正品市场中间价——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 
  “2003烟草纪要”对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中一罪与数罪问题亦做出规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等对上述规定进一步予以确认。由此,我们必须对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罪中关于“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进行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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