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评级市场发展状况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5-05

  3.评级机构未建立信息数据库,获取信用主体的信息不全面。评级机构由于技术、资金等因素制约尚未建立自己的信息数据库,没有正常、稳定的信息获取途径,信息收集不连续、不完整,一些信息是通过私人关系获得,而不是通过正规渠道获得,且信息更新不及时,因此难以全面、客观、及时地反映信息主体情况,评级活动缺乏有效的信息支撑。
  4.评级机构自主开拓市场动力不足。一方面,由于企业等市场主体对信用评级的意义认识不够,加之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质量不高,决策参考价值较低,市场对信用评级的认可度较低,信用评级内动力不足。另一方面,甘肃省大部分评级机构承接业务后,将企业信息资料送往总公司由总公司进行具体评级,或由总公司派人进行评级,评级机构多定位于“业务承揽”或“守摊子”,等靠思想严重,业务拓展和创新动力不足。
  (二)外部存在的问题
  1.企业经营效益不高,外部专业评级市场需求不足。信用评级是发达市场经济的产物,其按市场规则运行,为市场主体提供有偿信用信息增值服务。由于甘肃经济发展落后,企业经营效益普遍不高,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很多企业经营出现亏损,有偿的信用评级服务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负担,很难被企业接受。
  2.外部专业评级尚未形成权威性,社会认知度较低。由于受人员素质、技术等因素制约,信用评级机构对众多借款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在短时间内很难作出准确判断,评级报告质量普遍不高,难以被企业认可和接受。而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评价主要通过内部评级进行,且外部评级报告质量普遍不高,与银行作为放贷参考依据的标准存在一定差距,对银行的参考使用价值较低。
  3.信贷市场外部评级缺乏制度安排。与债项评级相比,国家对信贷市场外部信用评级没有强制的制度安排,组织开展信贷市场外部信用评级只能靠企业和评级产品使用方的自愿。而在目前外部专业信用评级尚未形成权威、且有偿收费的情况下,难以调动有关各方参与评级的积极性。同时,由于监管缺位等原因造成信用评级市场的无序竞争,评级市场较为混乱,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4.非专业信用评定对专业外部信用评级造成负面影响。社会非专业评定活动虽然多是行业协会类组织开展的,但评级的质量和权威性不高,且带有强制性和商业性,趋利性明显,外部专业信用评级带来的不利影响,导致企业对信用评级产生抵制情绪。一是多头收费会加重企业财务负担;二是随意以信用评定名义开展,造成信用评级市场混乱;三是社会非专业评级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意识较差,随意公布评级结果,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
  三、政策建议
  1.完善信用评级法律制度,为信用评级监管奠定法律基础。建议尽快颁布《征信管理条例》,明确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监管法律地位及其他各部门信用评级监管权责,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和体系。依据《征信管理条例》制定完善的信用评级市场管理制度,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资质认证、执业行为规范、利益冲突监管和信用报告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并维护良好的信用评级市场秩序,为中国信用评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证。

    2.引导评级机构建立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评级机构的执业指导,引导评级机构建立合规、高效的内控管理制度。对评级机构的人员资质、评级信息来源、评级程序、评级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评级机构要认真研究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和信用信息构成特点,了解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对资信评级的需求,充分运用商业手段多渠道收集信息数据,建立和完善自己的数据库,为科学、高效评级提供信息来源。评级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行业制度和标准,推动良性市场竞争秩序,维护良好的行业信誉。
  3.加快评级机构数据库建设,保证信息获取的全面性和连续性。信用评级是建立在精确计量分析基础上的高端征信增值服务,其对数据的质量和数量要求很高。目前由于法律、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全社会信息共享程度低,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制约评级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因此必须通过信用立法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信息开放和共享,为数据库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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