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道德价值角度谈食品行业的社会责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春霞 时间:2014-08-21
  论文摘要:当一些企业在追求利润而忘记了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时,造假也就成了这些商人追求利益的最快捷途径。本文以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为例,从道德价值角度分析食品行业应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希望食品行业能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承担起经济使命的同时,更要承担道德使命,履行社会责任。 
  论文关键词:社会责任 食品行业 道德价值 
   
  2011年3月15日,据中央电视台曝光,河南省孟州市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生猪,有毒猪肉流入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事件经相关媒体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双汇集团在宣称依靠“优质、高效、拼搏、创新、敬业、诚信”的企业精神同时,并没有完全做到诚信经营。新华社记者深入调查采访发现,针对“瘦肉精”的监管链条看似完备,号称有“十八道检验”关,但实际上隐患重重。究其原因就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忘记了自己在道德层面上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道德价值关系 
  在实践的基础上,主体和作为主体对象的客体产生了,当主体的需要与客体的属性发生联系时,就形成了价值关系。这就是说,价值关系是通过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的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 
  1.价值主体。在价值关系中,任何价值都是对人的价值,人以外的任何事物和现象都不能成为价值主体。一旦周围的环境进入了主体人的实践活动范围,主体以自身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于外部环境,主体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就转化为价值关系。所以,只有人才是价值主体。 
  2.价值客体。与价值主体相比较,客体的范围很广,就可能性而言,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一切自然物及其关系,人的一切活动(物质的、精神的)都可以作为价值客体。但是,世界上的一切存在并不是当然地就是价值客体,在现实性上,只有那些进入主体对象性实践活动的范围、与主体发生联系的、主体的需要和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客体,才能成为价值客体。 
  3.价值实践。价值实践就是价值主体改造价值客体的活动。在实践关系中,主体基于自身需要及对客体的认识,提出实践目的,运用工具和手段实现对客体的改造,取得一定的物质成果,把自己的目的、能力和力量对象化。同时,客体也迫使主体的改造活动遵循它的规律性,主体的实践目的、实践方式和实践结果都要受到客体的制约。这一实践活动过程,也就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相互作用的过程。 
  (二)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济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以满足市场需要的基本经济组织。从这个定义中可知,企业基本使命是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获取利润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角度讲,企业是一个“经济人”,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经营目标。但是,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企业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不能离开社会而独立地存在,因此,企业又是一个“社会人”,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 
  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作为“经济人”和“社会人”的统一体,企业既要承担为其生存和发展而追求利润最大化、满足股东利益的经济使命,还要承担为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和履行相应义务而追求社会发展的道德使命。企业应当不损害或满足其员工、消费者、供应商、所在社区和环境等方面的利益,包括遵守商业道德、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 
  二、对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的道德价值关系分析 
  在今年的两会上,虽然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但3月份以来,“瘦肉精猪肉”、“染色馒头”、“毒豆芽”、“墨汁粉条”等食品安全事件可谓层出不穷。 
  马克思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说来,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而存在的。”这就是说,人与动物不同,人做任何事情总是有主观动机的,人们奋斗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企业经营主体在商品交换中总是要“利己”的,因为它们首先是个“经济人”。但是,马克思也强调,人的本质不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所有社会关系是人在社会实践中生成、丰富和完善的。在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的价值关系中:“瘦肉精猪肉”的价值目标是获取非法的高额利润,其中价值主体有消费者、政府监管部门、销售者和养殖者等,价值客体是“瘦肉精猪肉”,价值实践是饲养“瘦肉精”猪和销售问题火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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