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3-19
  二、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启示 
   
  总体上看,本次危机对我国的影响有利有弊。短期直接而言是利空,长期间接而言是利好,关键在于我们如何把握。但不论怎样,这都是一次很好的警示,假如危机推后几年发生,我国金融和经济将遭受更严重的损害。我们应以此为鉴,对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进行全面审视,好的要坚持,不好的要改进。
一是要立足国情,坚持改革,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道路。美国金融危机是自由放任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宏观调控。经济发展模式必须与本国的国情、经济发展的阶段相适应。要坚持市场化大方向,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能因美国发生了金融危机就认定“市场经济”出了问题,不能动摇我国改革开放的信心和方向。要充分认识到市场与调控是两种手段,要善于运用好这两种手段,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两种手段和机制的配合运用才是经济应有的常态。应采取适当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等,根据经济形势变化,灵活运用各种调控手段,兼顾充分就业、通货膨胀、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宏观收入分配和金融市场稳定等目标,确保经济稳定和持续增长。 
   
  二是要高度重视做好金融工作,贯彻审慎性原则,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应经济发展需求,积极推进金融创新。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持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合理规模与比例。继续推进人民币汇率改革,审慎开放资本项目。增强货币政策的预见性和灵活性,防止国际国内风险叠加,防止经济金融风险重合。坚持狠抓金融监管不放松,实现对风险的全面覆盖和全程监管。就银行业监管而言,重点要抓好风险为本监管,了解掌握不同阶段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点和风险源;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危机处置预案,编织稳固的金融安全网;加强监管部门之间以及与政府宏观经济部门之间的沟通与配合,共享信息,协调行动。 
   
  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建立适合我国金融市场情况的监管模式。虽然基本法律框架已基本建立,如《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但条文过于松散,使金融监管的随意性有余而严密性不足。金融监管应与时俱进,不断调整和优化手段与方法。此次金融危机爆发警示金融从业人员和监管当局必须审慎从事金融创新,既要认识到其价格发现、风险分散与资产配置等功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又要对其巨大风险有清醒认识,以有效规避。监管当局必须履行市场守护者职责,以“看得见的手”弥补市场机制的天然缺陷,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要逐渐向功能型监管过渡,应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监管,同时,要强调跨部门监管协调和合作;提高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尤其要提高对场外交易和那些运作不透明的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金融中介的监管,严加防范金融中介机构中立性不够产生的道德风险,促使金融中介机构在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郭世坤,蒋青海,李丹红.美国次贷危机给我们的深刻警示.中国建设银行课题组,2009.3. 
  [2]王志刚.次贷危机的特征、成因与启示.山西银监局网站,2009.1. 
  [3]黄丽珠.金融危机助推新资本协议改进和发展[N].金融时报,2009.1. 
  [4]方福前.详解次贷危机中的金融工具[N].钱江晚报,2008.12. 
  [5]梁飙.美国次贷危机成因分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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