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金融债权的风险与保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畅 时间:2013-03-17

  摘要:随着经济的垒球化及快速增长,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他们以为大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提供发展机会而获取利息,企业为发展壮大或解决一时的财政危机而向其贷款,这本为互利状态,而如今却出现多数债务人钻法律漏洞,采用诸如将企业改制破产等方式来逃废金融债权,速给国家和各金融机构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给整个金融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金融业不允许被破坏,因为它的表现代表了一个地区甚至说是一个国家的法制环境,是这样的法制环境纵容了逃废金融债权的企业。它的表现同时也反映了公民的信用和道德水准,因为逃废金融债权本来就是借款企业的一种无信行为。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已经成为困扰金融业的重要问题,作为一名多年的工作者也深深感受到了金融债权面临的风险。所以为保全金融债权,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已变得刻不容缓。在这里就从下面几个方面浅谈一下自己的认识与见解。
  关键词:金融债权;金融机构;经济信用
    
  所谓金融债权是指各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合同约定将资金借贷给借款人而形成的权利,它与借款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而金融债权风险则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环境的或者人为的因素,而无法实现该有的权利。当然纯粹的侵犯金融债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大多数造成金融债权损失的不是那种赤裸裸的侵犯债权行为。而是将企业改制、兼并或者破产,享受法律的规定和保护,利用那些优惠政策,如破产可以救济债务人可以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现在的这种侵犯行为已经愈演愈烈,危害性极大,这不是一方力量可以制止的,这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纯净的金融环境,为我国经济的正确发展铺正道路。
  
  一、当今金融债权面临的风险及原因
  
  如今企业逃废债务情况越来越多,资金是一个很具有诱惑性的东西,当这份诱惑遇到了可以利用的环境。那它就变成了现实。据统计,截至2003年末,某市在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有126户,涉及贷款本息4.74亿元,其中经过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认定的逃废债企业707,占改制企业的55.6%,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62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4.2%。此数据可以看出金融债权面临的危险十分严峻。中国人民银行曾采取各种措施对逃废债企业进行打击,首先对逃废债企业发通知书,督促逃废债企业纠正错误行为,其次是组织公开曝光,利用舆论评论、各方媒体共同抵制逃废债行为,最后采取法律手段请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保全、冻结其结算账户,虽说制裁措施非常严厉,然而效果却不明显。
  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因为这些企业的生存环境给了它太多的纵容,各地政府、行政部门金融意识不够高,只顾局部的小利益而不能从大局出发,顾全国家的大利益。当然金融机构内部也有自己的不足,一个银行或者说信用社要将巨大的资金借贷给企业,要有实质性的提前调查。合同审查和贷后跟踪,而这些重要的工作却往往被忽略了或者走了形式化,造成最后债权的流失。还有一个不能排除的原因就是我国的法律太过笼统,不够细化,致使一些企业趁机钻“死角”,逃避债务。
  
  二、金融债权意识的提高及其在保全中的重要性
  
  如今金融债权问题的突出部分原因就是金融债权意识淡薄。加强金融债权管理是防止信用危机的有效手段,逃废金融债权不仅仅是未履行你该承担的义务,而且还破坏了我们正常的信用秩序。债权的存在依赖信用,有了信用作为支撑,债权工作才会大大简化。加强金融债权管理也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我们的日常消费离不开货币的交换,离不开与银行的合作,当今几乎人人都要在银行存钱取钱,银行掌握了国家大量的资金,债权的长期流失必然会动摇经济的稳定。企业要长存,就必然要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在这样的制度里企业的产权必须要明晰,各种职权必须要明确,还要有科学的管理,绝不是靠逃避债务可以做到的,那只不过是用来摆脱资金匮乏的困境。然而银行的债权得不到实现,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那么企业的造血干细胞以后则无法在为他输送鲜血。企业只能在有限的管道里枯萎。我们倡导企业能摆正心态,改变经营观念,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有借有还,科学的管理企业,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扩大企业的市场。在和谐的环境中,共赢共利。
  
  三、为维护金融债权的各项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金融债权风险会越来越大,而且形式会越来越多。现在为逃避债务,很多企业想出了各种各样的办法,诸如:多头开户,用一户向银行借款,然后这个公司就只挂空名,将这些资金拿去他用;或将借贷的资金分配给公司职员,让他们入股把公司改制成股份制,以此来逃脱债务。如果再没有有力的措施对其进行维护和保障,金融危机的出现将不再是传言。要保全金融债权。我们要从多个角度采取措施,完善机制。
  1.从国家的角度所采取的措施
  国家的政策引领每个行业往不同的方向前进,为保全金融债权。国家首先要完善法律,虽然法律上有公司并购、重组、破产和清算时债务债权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够具体,不能细化至专门的规范文件,而且没有说明逃废债务行为应承担怎样的处罚。随着金融债权风险新形式的不断出现,法律也应该适时进行补充。加强各地政府行政人员的教育,强化他们的金融意识,引起他们对金融债权的重视以及了解金融风险给国家和国民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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