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构建诚信为基础的股权文化促进证券市场发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小健 时间:2013-11-13
   鉴于我国法规制度的“滞后性”,为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职权、抗衡大股东的膨胀力,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一是建立中小投资者的维权组织,对侵权的个人和团体进行追究和诉讼。韩国、印度等国的经验表明,维权组织的有效运行是对政府和司法功能的补充,它不仅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而且能促进这些国家的司法、经济制度的整体改革。二是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使独立董事在重大交易,董事的业绩评价和提名,董事的薪酬政策制定,董事会投资决策等方面发挥独立评判、客观判断的功能。这既能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又能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改变董事会为控股股东所主导,管理理念a性化、一元化的状况。三是实行累计投票制,就是允许股东将按照候选人数计算的所有投票权集中或任意分散投给任何一个候选人,其结果是控股股东希望当选的候选人在累计投票制度下,可能由于中小股东的反对而并不一定如愿以偿。实行累计投票制,在当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尚难以改变的条件下具有制约控股股东、增强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能力的作用。
  三、落实诚信责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需通过建立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对市场运作进行干预。在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改进方面,主要应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政府监督部门必须真正地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把预防和惩处市场操纵或欺诈行为作为主要目标,把确保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性、市场信息的有效性作为监管重点,从而真正实现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公信原则。
      1.真正树立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监管理念。要明确监管目标使监管者认识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目的不是在于创造一个“貌似”完善的投资环境,而是给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情况进行理性投资增加透明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运作质量及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是监管者的两个基本目标,不能只重筹资数额和融资规模而轻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2.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实效性。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内容,也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赖以保护市场公平原则的基础。作为上市公司应该让所有的投资者都及时了解公司的重大信息,以便其在掌握信息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监督机构应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正常实施。要规范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的标准,提高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增强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并按无限责任原则进一步加大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
    3.加强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稽查和惩罚。在改革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需要大力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打击虚假披露。单纯依靠行政监管不能做到全方位持续不断的监管,单纯的行政处罚不足以威慑违法犯罪者。因此,必须以法律作为构建证券市场诚信法则的基石,作为维持市场经济信用秩序的利剑。制定严格的具体行为规范,并加以认真严肃的实施。对合法利益加以切实的保护,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追究,不如此则难以重建市场信用。法律可以为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依法治“市”是一条永恒不变的原则。只有完善法律并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让违法者付出惨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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