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3-14

  在证券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中,应当依据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放弃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放宽起诉人资格限制,赋予内幕交易相对人较为宽泛诉权的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不要求原告举证,而是允许被告举证进行抗辩。只要行为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相对人在行为人买卖期间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因此受到损失的,就可以认定内幕交易行为和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内幕交易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证券违法行为与相对人交易时的股票价格没有联系,则内幕交易行为与相对人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并没有排斥被告提出反证的权利,如果被告确属无辜,完全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是由其他独立因素所造成的,被告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
  1.建立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的出发点在于增强股票发行与交易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硬时、充分、准确的信息,其不仅是投资者做出合理投资决策的必要基础,也是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对发行人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具体的,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1加强对政府信息的保密或披露。我国现阶段的证券市场仍是由政府主导的,这使得证券市场始终受到政府政策和消息的左右,而这些政策和消息就构成了内幕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幕消息不仅源于上市公司,而且出自政府部门,这是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特殊现象。而在我国所具有的“关系社会”里,一些与政策制定者靠得近、有特殊背景的机构或个人在政府政策信息的获得上占有着先天的有利地位。因此,从表面上看,证券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是信息和资本的结合,而实质上其是权力与关系、权力与金钱的结合物。
  1.2加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关联交易中隐含着道德风险,而任何一方当事人作为一种经济行为主体都会具有利己动机,因而在关联交易过程中,内部人往往会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或重要影响力,不按等价有偿原则向公司支付对价,从而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也正因为这种风险以及人们对其公司性的疑虑,所以有史以来,法律为了维护交易的公平与安全,为了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在关联交易的规制上进行了种种尝试与努力。
  由于投资者对公司的专业经营领域并非很了解,对公司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影响更不了解,即便知道了关联交易信息也不能理解其对公司证券价格的影响,不能实现信息披露之目的,因此,公司负有向投资者说明关联交易及其影响的义务,监管部门也应完善这方面的监管制度。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
  第一,保证基本的执法力量。《证券法》授权证监会作为全国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机构,因此,各省监管机构及其人员现在都由证监会委派。
  虽然目前证监会已经拥有1812名工作人员,面对上市公司总数已超过1600家的庞大的证券市场, 觋有的证券执法力量显然不能满足需要。应当进一步扩大执法队伍,以适应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现实需要。
  第二,加强市场执法手段。虽然证监会已经获得国务院授权,可以查询法人的银行账户,但其在查询个人银行账户时遇到了法律障碍。目前的法律尚未授权证监会可以查询、冻结个人储蓄账户。这样,关键性执法手段的欠缺就大大制约了证监会的执法力度。因此 应当授予证监会必需的执法手段,以加强对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结语
  内幕交易危害甚巨。依法规制证券内幕交易,确立证券内幕交易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法官在差价法和获利法的基础上综合各种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证券内幕交易的损害赔偿数额;通过强化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方法完善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禁止制度,是解决证券内幕交易问题,保障证券市场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