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危机的博弈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14

    三、博弈的启示及对策构想
    造成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诚信缺乏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任何一项制度安排,只有满足“激励相容”约束才能成为可行。要使诚信成为一种制度规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市场中的行为主体有追求长远利益的动机,不会为了短期的利益而损害自己的声誉;(2)社会信息渠道畅通,市场中的行为主体对诚信或不诚信的选择会传递出去;(3)市场中的行为主体明确知道,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一定会受到惩罚。对照我国目前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现实环境,我们发现:由于众多管理条例定义模糊,基金经理人难以对自己远期利益进行稳定把握;由于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拉大了监管链,部分阻塞了信息渠道,使基金经理人行为更具隐蔽性;由于基金经理人的失信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所以他们知道不一定会受到惩罚,所以制度变迁亟待进行。
    首先,基金监管部门还应该加强法规建设,针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相关的法制建设也应该跟上其步伐,对以基金经理人领衔的基金管理者的约束更加细化,惩处力度更加严厉,同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使其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保持相当。
    其次,政府要对基金强制信息披露,以应对基金市场中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等市场失灵现象,改善市场中客观存在的不公平竞争状态。在基金市场上,市场参与各方所掌握的信息总是不对称的,作为信息提供者的基金经理拥有完全的信息,而信息的接受方则处于相对信息的劣势。因此基金经理人在与基金持有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博弈关系中处于天然的有利地位,而政府的强制信息披露则可以对基金经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地位起到平衡作用。
    在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中,制度的意义是将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性博弈,基金经理人要不断博弈下去,就必须遵守承诺讲信誉,这就使得证券投资基金成为诚信的载体。制度完善的基本功能就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只有法规具体明确,社会信息渠道畅通,政府监管到位,强化基金经理人市场竞争,基金经理人才有选择诚信、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基金经理人的信用危机问题才有望得到根本的解决。
    参考文献:
    [1]骆玉鼎.信用经济中的金融控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贝政新.基金治理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3]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