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证与保险的本质角度浅析保证保险之性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昕,张蔚 时间:2013-06-09
    摘 要:保证保险在汽车消费贷款中应用比较广泛,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保证保险归于财产保险之一种,但是对于其性质并没有明确态度,笔者试从保证与保险两者的本质,结合保证保险在汽车消费贷款中的具体操作,以此说明保证保险的性质实质上是保证,而非保险。
  关键词: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证、保险
  
  一、引言
  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95条规定了保证保险业务,与原保险法比较,增加了有关保证保险的规定,并且将保证保险明确规定为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的一种。但是不论在学界还是实务界,对于保证保险性质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学界主要有保证说、保险说、保证和保险二元说三种学说,各自都有其理论依据。但是从保证与保险两者的本质来看,我们认为保证保险归根结底应是保证,而非保险。
  二、保证保险的概念和适用
  (一)保证保险的概念
  保证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证保险就是保险人为义务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它主要提供两个方面的保证:一是应义务人要求向权利人保证其信用; 二是应权利人的要求保证义务人的信用,二者的保险标的都是义务人的信用风险,但是二者有严格的区别,前者叫保证保险,后者称之为信用保险。狭义的保证保险仅指前者,本文所论述的也仅指狭义的保证保险。"在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投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信用风险叫信用保险;而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不履行债务的信用风险叫保证保险。"
  (二)保证保险在汽车消费贷款实践中的适用方法
  保证保险主要存在于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之中,它的运作一般是先由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随后在借款人与银行的贷款协议中约定借款人取得贷款的前提是向保险公司投保保证保险。具体履行方式是:贷款由消费者即借款人分批分期偿还并以所购车辆抵押给银行进行担保。同时投保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个人贷款金额范围内承保, 即由保险公司向银行方面出具担保函承诺当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时(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
   三、保证与保险本质之比较
  相较于实务界的统一习惯做法,理论界对于保证保险的性质却存在广泛的争论,而在探讨保证保险的性质时,我们不能够简单地从表面的区别或相同之处来贸然断定,而是需要通过保证和保险的本质比较来探明。
  (一)保证的本质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信用或者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债的担保包括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以人的信用来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其典型形式是保证,即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来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保证是通过保证人对债务人债务的清偿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的。"这也就是保证的本质或者说是保证的核心功能。
  (二)保险的本质
  我国保险分为两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但是学界对于保险的本质有不同的认识,有损失说、非损失说及二元说。"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上看,我们可以将两大保险类别加以区分对待,财产保险的基本功能或者说本质是损失补偿。""即保险是一种经济上的制度安排,将少数不幸者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而在财产上所受的损失,由处于同样危险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来共同分摊,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可见财产保险就是对于损失的风险负担问题。人身保险通说认为是一种储蓄和投资。
  (三)保证保险的本质
   我国保险法将保证保险纳入了财产保险中,那么就意味着保证保险是对损失的分担或者说是风险负担。但是以上文提到的汽车消费贷款为例,可以发现保证保险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是不具有这种性质的。因为在这个情境下保险公司需要承担投保人到期不履行还款的风险,但其仅仅自己承担这一风险,并没有其他人来分担。在此,保证保险的存在仅仅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即是向债权人提供的为借款人能够及时履行债务的信用所做的担保,保证保险的本质是和保证的本质是相同的,或者说是同一的。很显然将保证保险纳入财产保险的范畴是缺乏说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