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5-29

  三、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积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与主体。虽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农民的应缴费用降低了,减轻农民的义务,但农民做为此项制度的核心地位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上世纪90年代由卫生医疗部门主导重建农村合作医疗时,由于制度设计的问题,导致资金缺乏并造成没有给参保农民报销医药费的现象。因此,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不高。

  (二)政府和监管机关尚未完善制度保障。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还缺少政府有关的法律、税收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基础支持。政府没有出台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没有明确的鼓励性税收优惠制度安排。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产品开发、精算技术标准、基金运营管理、盈亏核算方法等缺少相应的保险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规范与支持。
  (三)保险公司缺乏经验和动力。首先,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缺少针对农村地区整体人群的卫生统计数据或经验数据的积累和储备。长期以来,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情况的统计工作一直未能全面建立,没有详实的统计数据储备,导致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保险费率厘定缺乏科学数据支持,无法确定合理的标准费率。其次,新农合建设遵循的不赢利原则,迫使保险公司对于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缺乏长期的动力支持。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往往只能寄托于参与新农合建设所带来的农村保险市场开发的潜在附加效益。再次,对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使用上的管控,保险公司无法真正做到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督,往往只能依托政府的监督。最后,保险公司普遍缺乏长期开拓和服务农村市场的经验,对保险公司来说往往缺乏针对新农合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服务流程、业务系统网络,没有针对这个特殊市场的配套人才、制度、流程和技术支持。
  四、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黑板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搭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平台。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选择参保受益农民的典型事例进行报道,努力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民心中的地位。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加强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指导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是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管单位,卫生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指导和监督,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共同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模式得以持续健康发展。
  (三)保险公司应提升自身业务管理能力。保险公司应针对新农合业务的特点,重点加强计算机业务系统、客户服务和理赔操作、专员培训、基金安全管理及医疗风险管控方面的培训,改善操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针对农民实际收入水平,考虑地区差异厘定科学、合理的费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加强对新农合业务活动的监测和分析。考虑农村医疗服务市场的特殊环境,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加强合作,建立两者有效的信息传递和沟通机制,有效确保参保人就医权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四)探索多种支付方式。保险公司在经办过程中,逐步累积了农民医疗保险的经验数据,如,农民住院率、门诊率、住院人均治疗费用、患病最高的前10项疾病构成、基金支付最高的前10位疾病构成等,对探索商业保险补充手段,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程度,提供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提供了精算依据。政府可在保险公司的支持配合下,借鉴商业保险在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中采用的市场细分、产品形式,在一些缴费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东部地区,尝试开展“保大又保小”的新农合模式和“防保结合”的模式。对中西部地区来说,由于从2006年起国家增加了对参合农民的财政补贴。因此也将逐步有资金实力进行这类模式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