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内容摘要:独立董事对国外上市公司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我国引入过程中,效果却并不十分明显。本文尝试对此进行思考,并提出部分改进建议。
关键词:独立董事 职责 运行机制 监督
为了完善国有的公司治理结构,证监会于2001年5月公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在所有上市公司全面推广独立董事制度。众所周知,独立董事原则上是公平、公正、严格行使自己的权力,对董事会有事中制衡和事后监督作用。然而时至今日,各种原因都让独立董事们举步维艰。独立董事的现实处境是:“作用有限,风险无限;权利不大,责任重大;信息不全,任务齐全。”因此,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迫在眉睫。
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能范围及相应的责任
据调查,在2000年度前(含2000年度)就已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56家上市公司中,14家公司在近期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违规面大于25%;在2001年的业绩分析中,只有25家业绩较2000年有所提高,31家出现下滑,其中4家公司持续亏损,总的看来,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在2001年业绩改善不明显(扣除其它因素);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56家上市公司也没有表现出任何特别之处。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刚刚建立,独立董事大多身兼数职,正处于摸索执业、积累经验的过程,加之证券市场诚信缺乏,信息失真,独立董事能否真正“独立”、“懂事”值得思考。第一,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居于弱势群体,不能在董事会中起主导作用;第二,大部分独立董事身兼数职,不能亲自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难以及时发现公司经营上的问题和风险;第三,独立董事要想有效地发挥作用,只能依靠内部人提供信息或者依靠中介机构的意见判断信息,在目前上市公司管理透明度低,提供信息不真实,中介机构服务质量不佳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作出准确判断的难度较大。
因此,现阶段独立董事的作用应该是在董事会中,确保董事会的决定是维护所有股东的利益,侧重于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经营决策和经营行为进行约束和抵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相应地,独立董事的职责应界定为:监督董事会的决策是否有损于中小股东的利益,代表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其中包括一票否决权;监督上市公司管理和运作是否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是否正常,并符合程序;监督经理层的经营行为,特别是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募集资金使用是否有损中小股东利益;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充分、完整、真实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如果不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出现了工作失误或不作为,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议时发表了独立意见但没有被采纳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不应追究独立董事的责任。
完善独立董事有效的运作机制
有效的运行机制可以保证独立董事职责的履行和作用的发挥。我们应该认真独立董事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独立董事运行机制。
培育独立董事市场,完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制度
独立董事应是技术、法律、财务或管理方面的专家,具有相当的从业经验,并且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兴趣来履行董事职责。担任独立董事起码应具备3个条件:独立。独立董事不应是上市公司的股东,或不能具有大额的股份,并且不应代表任何重要股东。人格独立。能够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独立判断并且能够阅读公司财务报表。这意味着独立董事不是该公司或其附属机构的雇员,不影响其行使职责而进行自己的独立判断。利益独立。独立董事不代表大股东或其他单个利益团体,而是代表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尽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独立董事队伍,培育有序竞争的独立董事市场对于有效的执行独立董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要继续举办独立董事培训班,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为独立董事培养后备人才。并实行开放式的独立董事资格认证制度和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双向选择制度,鼓励有序竞争。建立独立董事档案和独立董事业绩公示制度,为社会公众和中介机构评价独立董事的业绩提供条件,促进个人信誉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形成,培育竞争有序的独立董事市场。
建立独立董事的工作绩效考评制度
要结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向全体股东及社会公众公开有关独立董事的个人信息的工作绩效,将独立董事的工作绩效真正置于市场的环境之中和社会监督之下。绩效考核的内容框架从纵向看分为“量”和“质”两个方面:“量”是最基本的要求,主要包括参加董事会的次数、时间,提出咨询建议的个数等可以具体量化的指标;“质”则是对独立董事较高的要求,旨在评价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和管理方面所作的贡献。包括对公司重大决策的表态、对公司经营行为的意见和评价、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独立意见等。为切实提高独立董事业绩考评制度的有效性,要求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一个独立董事业绩评价指南,要求上市公司在遵循指南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可操作的独立董事业绩考评制度。
独立董事的选聘应该制度化、程序化。确定合理规范的选聘方式,谁拥有提名权至关重要。基于独立董事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其工作目标,那么独立董事就绝不能由大股东一手遮天,指定人选,而是通过市场来进行选择,在公司章程中应明确,第一次选聘独立董事时,除一、二大股东以外的广大中小股东来提名,在选聘时,采取大股东回避制度和差额选举方法。已经聘请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再次选聘独立董事时,差额候选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的提名委员会提名。这样选出的独立董事,才能增强其独立性,避免倾向性。
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
开放竞争的独立董事市场和公开的业绩考评价机制,促使独立董事重视自己的声誉和地位,约束自己的行为和努力履行职责。同时也要相应地完善建立起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使独立董事追求长期利益,关心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前景。笔者以为,在激励机制上,我国可采取相似的股权激励机制,在给予独立董事的报酬中,可以以公司股票期权的价值与公司的价值紧密相连,也可以衡量独立董事的业绩:工作业绩有成效,期权的价值相应高;反之,期权的价值就越低甚至没有价值。在期权的设计上可以将独立董事股票的授权和行权时间安排在其任职期满之后,不要违反独立董事不得拥有公司股票的规定。当然在给独立董事报酬中也可辅之以适量的薪金报酬,但管理层应对其标准有一个最低和最高的指导意见。
建立独立董事的风险规避机制
激活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对独立董事责任保险是必须的。独立董事作为个人,其承担能力毕竟有限,这就需要有一种风险转嫁机制来分散独立董事可能承担的风险。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为独立董事投保责任险,但独立董事的欺诈或不诚实应在保险范围之外;另外,独立董事也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的只能是大部分责任,否则难以完全避免道德风险。
建立、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是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可缺少的环节。在这一方面,我国各级监管部门已经作了大量努力,但至今仍未完善。从我国一些上市公司己推行的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情况看,无法可依仍是最主要的问题。首先,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均没有对独立董事作出明确的界定。证监会公布的《指导意见》也仅为指导性意见,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对独立董事的规定较为粗略,并且缺乏对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其次,我国还没有制定一个有关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标准,这使得公司治理的改进缺乏明确的方向和目标。
应该在独立董事运作情况的基础上,对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梳理,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建成科学合理、相互联系的法律、制度体系。
总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体现了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加强监管的一面,可从一定程度上防止大股东操纵董事会,但毕竟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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