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对比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辛旭生 时间:2013-08-07

  三、中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差异分析
  (一)股权结构差异。美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较分散,个人股的比重最大,一般在50%以上,其次是法人股约占30%,其余是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持股。而我国由于某些历史原因,很多上市公司都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来的,呈现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并存的状态。据数据调查显示,股份制改造后,国家法人股都在50%以上,要不就是国家独揽大权,操纵企业。根据股权结构理论可知:股权结构越集中,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结合越紧密,代理成本也越小,管理层越倾向不支付股利的政策。根据该理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熟,上市公司应该着手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减少部分国有股,使股权结构向多元化、分散化发展,此外,应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增强中小股东的话语权。例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进行股份置换,减少大股东对单只股票的持股数量;限制最大表决权;开辟国有股、法人股转让市场等。
  (二)资本市场成熟程度不一样。由于美国的资本市场是一个供求相对平衡的成熟市场,所以投资者通过资本利得获取收益的机会相对比较少,这就使得现金股利和股票回购成为最直接的获益方式。而我国现在资本市场的状况是供小于求,且规模有限,这就使得投资者更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以外的其他东西,即投机动机远大于投资动机,投资者买卖股票主要是为了谋取资本利得而不是股利,投资行为明显趋于短期化。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也正是看中了这点,所以制定出非理性的股利政策。因此,我国应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联系,为股利政策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适度提高股利支付率,回报投资者;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使其成为股市的主导力量;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培训,提高其投资素质,从而树立其理性正确的投资理念。
  (三)利润分配政策上的差异。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规定,美国上市公司在支付了优先股股利后就可以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股利,充分体现了全体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原则。并且还规定,上市公司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累积的留存收益超过25万美元的将被征收重税,这毫无疑问增加了上市公司不分配股利的成本。而我国的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税后利润在支付优先股股利前还要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有亏损),计提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当年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提取),接着再计提5%~10%的法定公益金,如果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提取任意的盈余公积金,其比例就更不好把握。经过这样的利润分配程序后,即使有盈利的公司最后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也所剩无几了。由此引发了我们的思考,股利政策实施的好坏与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不可分割的,应健全、完善《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主要参考文献:
  [1]李黎.我国上市公司派现问题研究.财会月刊,2006.10.
  [2]谢丹.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研究.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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