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7-15

摘要:新巴塞尔协议区别于旧协议的核心之处在于:最低资本要求,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约束与市场约束;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资本充足率、计量方法、信息披霉提出了新要求。鉴于我国银行业的现状,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应该通过综合改革提高资本充足率,应从信用风险管理逐步转向全面风险管理。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 最低资本要求 风险管理

    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的央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standards:   A  revised framework),即通常所说的新巴塞尔协议(Basel II ) 。
  一、新协议更新的主要内容
  与1999年6月框架文件一样,新协议强调了“三个支柱”在现代监管体制中的作用。
    支柱一: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最低资本要求的方案建立在1988年协议内容的基础上,新协议保留了现有的资本定义以及8%的资本与风险权重资产比率的最低要求。新协议改善了风险度量方法,即资本充足率公式分母中的信用风险度量更趋精密,新协议提供了两种信用风险度量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基于内部评级的方法(简称IR$法)。
    支柱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约束((supervisory review of capital adequacy),此部分是第一次被纳人协议框架。新协议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情况、所在的市场性质、收益的可靠性与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在其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进行必要的干预。
    支柱三;市场约束伽(arket discipline)。市场约束机制是第一次被正式引入,它体现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的重大进展,其作用在于进一步强化资本监管和促进银行体系运作中的安全与稳健。新协议规定:①银行必须披露关于资本结构的扼要信息;②对每一风险领域提供定性和定量信息;③银行应披露按协议要求的方法计算的资本率,以及关于其评价资本状况的内部程序的定性信息;④每年至少披露一次,必要时还应增加。
  二、新协议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
  1.风险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对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仍是新协议的基础。新协议框架保留了旧协议关于资本构成的定义和资本充足率8%的规定,即银行的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相对于加权风险资产的资本充足率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至少为4%)。但与旧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不同,新协议以明确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取代传统计算公式中笼统的“风险资产”的概念,其具体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8%)二总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十操作风险加权资产)x12.5]。
    较之旧协议拓宽了监管视野,将市场风险和操新协议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1)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的披露不够完善。(2)市场风险。无披露要求。(3)利率风险的披露仅够巴塞尔要求的“底线”。(4)信用风险披露不足。(5)操作风险。是新协议中新提出的要求,但证监会并未要求上市银行做出披露。
  三、新协议框架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1.通过综合改革提高资本充足率。保持资本充足是巴塞尔协议的基本要求,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物质基础。从长远看,为了符合新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我国银行能还要经历一系列的改革,具体来说主要有:(1)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及上市融资,拓宽注资渠道。(2)逐步放开对银行业务的限制,推动金融创新及全面成本管理,努力提高银行的盈利水平。(3)大力提高资产质量,调整信贷结构,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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