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潘林  时间:2013-07-08
  3. 2童事会
    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各自行使相应的职能。其中,执行董事是指在银行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或主席以外其他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银行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或主席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银行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或主席以外其他职务,与银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从实际运作来看,董事会成员之间的职责定位模糊,童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协调也不够顺畅。独立董事作为外部董事参与公司治理,本身是健全治理结构的良好制度。但是,国有商业银行聘请的独立董事大多为学者或行业知名人士,他们平时自身工作繁忙,对银行的内部事务介入较少,甚至参加董事会通过电话视频的方式。银行聘请的国外独立董事则对中国的国情和文化不够了解,这些都妨碍了独立董事的有效运作。
  3. 3监事会
    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中,监事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监事会的职能界定不明晰,部分职能与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职能重叠;监事会对外部董事难以形成有效制约,其作用被削弱.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引入了职工监事,其比例约占监事会的30%,但绝大部分职工监事往往在本银行中担任中层以上职务,其普遍代表性还有待加强。
  3. 4党委会
    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背景和经济环境,决定了穿三会一层”(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外,党委会在我国国有银行决策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是不同于西方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一个很大区别。例如,由于党管干部引发而来的党委会具有国有商业银行人事任免的决定权,党委会成员与决策层人员重合,甚至出现党委会代替董事会进行重大事项决策,多数国有商业银行由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这样的现实使得如何正确看待党委会在银行决策及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成为完善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之一。
  4公司治理优化的对策建议
  4. 1调整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决定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础。国有股权的一股独大虽然在经济发展初期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步伐的深入,政府作为绝对控股股东所引来的所有者缺位、效率低下、过分干预等弊病逐渐凸显出来。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国有股权不可能也不应当在短期内完全退出,而是让政府持股比例降到一个合适的水平。要实现这一点,应当深化股权分置改革,实现国有大股东及国有法人股逐步减持,逐步实现股票全流通;引进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相对具备更专业的投资以及监督管理水平,在参与银行公司治理时比分散的中小股东更能获得激励,同时其积极地参与银行决策也解决了中小股东往往只能用脚投票的问题;增加决策层人员持股比例,利用股权激励降低代理成本,使银行股权结构更加多元化。
  4. 2健全内部治理机制
    在董事会建设方面,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绝大部分由国有股和法人股董事成员构成,使得委托人不明确,代理关系复杂,这对董事会发挥职能十分不利,因此,应结合股权结构的调整来完善董事会制度,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让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均能有效参与银行治理,提高专业委员会的能动作用。在监事会建设方面,强化以监事会为中心的监控体制建设,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提高监事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并确保监事的知情权。党委会其政治核心地位毋庸置疑,应把党委会的职责权限以及和决策层之间的关系界定清晰,尝试对人事任免制度进行改革,更多的引入市场机制,让优秀的职业经理人参与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对境外战略投资者,适度放宽过于严格的限制,让其更有激励参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
  4. 3完善外部治理环境
    一是加强外部监管。监管机构应积极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开展公司治理,对银行的资本结构、不良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审计体系、风险管理体系等进行及时的评价,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安全。二是强化信息披露。市场约束是《巴塞尔新资本协}SU)所确立的资本监管三大支柱之一,旨在利用利益相关者(包括银行股东、存款人、债权人等)的利益驱动参与银行治理。利益相关者治理的主要途径是银行的信息披露,应要求银行及时、全面地进行信息披露。三是加快法律制度建设。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尤其体现在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较弱,使得银行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时而有之。作为银行外部治理的核心机制,法律制度的完善能够极大的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外部治理环境,为公司治理优化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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