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理性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曾冰 时间:2013-07-04
  5,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与交流
  母国对跨国银行进行统一监管有明显的优势,因为根据国际法的主权原则,东道国监管当局无法控制外国母行及其他国家行的经营行为,而跨国银行总部所在母国却有权通过对银行总部的监管,实现对该行整体动作的控制。母国之所以现在无法很好地实现对跨国银行的全面有效的控制,主要是由于获得海外机构的运作信息不足,我国对在华外资银行的各分支机构的监管,事实上处于从属的地位。因此,目前我国缺乏与母国监管机构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的机制,降低了监管有效性。
  二、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几点建议
  1,完善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
  效力清晰、分工明确、体系协调应是完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和法规的首要目标和根本任务。第一,应遵照《巴塞尔协议》关于东道国与母国监管的合理分工原则,并针对外资银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尽快制定《外资银行法》,以规定外资银行的监管体系和健全内部的监管制度。加快制定一系列配套的管理监管细则和处罚细则,使之系统化和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第二,完善我国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等系列法律法规,提高其可操作性,使对外资银行监管做到有法可依。第三,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银行业监管当中的绝对法律效力,重塑其在所有法律和非法律形式当中的核心地位。尽量减少过多的非法律形式的文件下放致使规定的冲突的情况的再次出现。
  2,改进监管内容、方式与手段
  第一,在监管内容上,建立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风险监管为主的新的监管内容体系,现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的转变。第二,在监管方式上,建立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以非现场检查为主,加大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检查力度,并可以就非现场检查所发现的业务风险隐患进行有针对性的突击检查。第三,在监管手段和技术上,要实现两个转变,从以行政性手段为主转变为法律性手段为主的监管。从以定性分析的监管方法为主转变为以定量分析监管方法为主。前者是适应加入WTO后遵循国际惯例的需要,后者是实现从合规性监管为主到风险监管为主的转变需要。

  实际上,只要具有合适的监管方法、手段,再加上素质水平较高的监管队伍,外资银行的很多不规范操作现象都是可以避免的。
  3,变通市场准入监管方法
  在市场准入监管中,我们应结合巴塞尔协议和国外经验,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对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条件方面的规定、采取投资母国与我国(东道国)双重认同的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利用市场准入制度以我国的经济国情为基础调整外资银行进入的方向。细化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不同国家的风险情况,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一般标准的基础上设置附属条款,包括对高风险机构各类申请提出附加申请材料,设置附加准人条件等,限制高风险机构的进入以及业务活动,二是本着均衡分散的原则调整外资银行的国别分布,为设立在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外资银行提供相对优惠的条件,三是加强与外资银行母行的信息沟通,保证监管信息来源的充分性,扩大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外延,四是对国家风险和母国监管体制进行系统研究,跟踪和分析母国宏观经济、外汇政策和国家风险。
  4,加大市场运行环节中的监管力度
  早在2003年8月22,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就将以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单一合规监管,改变为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重点规定了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面的内容。2007年1月1日生效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也再次重申了“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针对我国采用的现场监管较多,合规性监管较多的现状,应将监管方式改为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相结合。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确立的是以合规性监管方式为本的框架,而合规性监管只能预防部分风险,一家银行即使合规经营也可能破产。因此应将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结合,将监管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风险性为本监管方式是为了实现由事后监管向事前检测、事后发现向事前预警、事后纠正向事前预防转变,因此风险监管更应作为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主要方式。
  5,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信息交流和合作监管的机制
  跨国银行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大型化,相比之下各国政府的监管机构越来越小,小政府、大银行将成为国际金融发展的一种趋势,因此,真正有效的跨国银行的监管是母国与东道国的监管机构联手合作,共同担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
  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也是实现母国和东道国共同监管的重要保证。《巴塞尔协议》的系列文件多次强调跨国银行母国与东道国的密切合作,强调跨国银行合并监管的四大原则,充分性原则,合并监管原则,母国监管为主原则和并表监管原则。因此,我国现在的信息闭塞和合作的缺乏的问题应在以下三方面加以完善,第一,按照《巴塞尔协议》要求,合理分配东道国和母国的监管职责。因为现在金融问题的极易传染性决定了合作监管能将风险有效的从源头扼制。第二,监管当局应督促外资银行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其及时向外进行衍生工具风险的信息披露,与各国监管机构联手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第三,要实现监管手段的现代化,突出电子技术在监管中的作用,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针对性和快速反应能力,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实现信息在各国监管机构间的及时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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