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事诉讼的证明过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印文 时间:2014-06-25
  论文关键词:举证  质证  认证  民事诉讼  证明过程
  论文摘要:举证是当事人将收集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是不同的。在起诉阶段,当事人应当至少向法院提交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一、举证
  举证是当事人将收集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是不同的。在起诉阶段,当事人应当至少向法院提交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其他证据可以在起诉后向法院提交。《证据规定》对于举证的要求是: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并且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举证。这一合理期限由当事人协商或者由法院指定举证时限。逾期则产生失权的效力。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阅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二、质证
  质证是指在法庭上当事人就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辩认和质对,以确认其证明力的活动。质证是当事人实现诉权的重要手段,是法院认定事实的必经程序,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质证作为证明的重要内容,是贯彻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公开原则的具体化,是庭审活动的核心内容。通过质证,可以辩明证据的真伪,排除与待证事实无关的证据,确认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质证的对象包括所有的证据材料,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法院调查收集的,都必须经过质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放时公开质证。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件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的,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主打民,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三、认证
  认证确切地说应当称为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即法院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证明力及其证明力的大小予以认定,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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