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贸易中电子提单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宁 时间:2013-02-14

  二、通过电子提单转移货物所有权所面临的特殊问题:提单物权转让功能在电子环境下的实现问题
  电子提单取代纸面提单,并不简单地指提单由计算机产生,而是意味着更多的东西。它是指使用电子信息对计算机中插入的数据进行电子传输,以便电子提单由一系列电子信息组成。在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进行发送和接收。显然,电子提单不能签发几份正本,也不能像纸面提单一样进行转让。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它能否履行与纸面提单同样的功能?
  电子信息旨在取代纸面单据,而不是代替纸面单据的功能。人们希望电子提单能履行与纸面提单相同的功能,其唯一的区别应该是履行的方式。收据和证据功能如果采取适当的担保和认证程序,关于货物与合同条件的信息很容易通过电子信息传输,这两点对于电子提单不会产生特别的问题。
  提单等纸面单据的可流通性、权利单据的特征对电子提单产生了严重问题,权利单据控制着某些法律权利的转让,如推定占有与交货权,这些权利是以实际占有正本提单为依据的。在这方面电子提单存在重要障碍,它能否作为权利单据值得怀疑,因为它不可能实际占有。这就意味着它不能交付或背书给新的持有人。以传统的眼光来看,可转让性的概念是与纸面单据相联系的,因为只有有形的东西才能从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一个人转移至另一个人。要弥补这一缺陷需要找到一种办法,对单据进行实际占有,以便能模仿权利单据的可流通性。
  (三)电子提单转移货物所有权所面临的法律问题的解决
  从电子提单下货物所有权转让程序中我们可以看到,承运人始终处于中心的地位,卖方、发货人、银行、买方和收货人均以承运人为中心,通过专有计算机密码完成在运输途中货物所有权的转让。
  由此可见,在EDI系统下,买方要在货物达到目的港之前转让货物所有权给第三人是很难办到的,买方不能转让其手中的密码来转让货物所有权,因为根据《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第八条规定,密码不能转移,承运人及其有关各方应保持密码的安全性,密码具有独立、专有和不可转让的特点。因此可以认为,通过以密码鉴定的通知来实现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这种方式,只能是货物所有权从卖方向买方的转移,而不包括买方向第三者的转移,因此它同传统的纸提单转移货物所有权有着根本的不同。
  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使得提单上的收货人或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可在船舶达到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用EDI系统传递电子提单很难起到提单物权利凭证的作用,国际商会《199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也承认,用EDI程序代替体现物权凭证的提单,仍然很困难。
  (四)结论
  电子提单下如何更好的转移货物所有权,以下几点不失为可取之处:首先,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以协议明确表示双方的贸易往来适用电子通讯交换方式;其次,承运人只有获得有权指示他交付货物一方的指示时才交付货物;第三,为防止滥用密码,只允许一方使用一次性密码来进行电子交换,承运人接受过的密码,便立即被取消而失效,新的持有人必须获得新的密码,方可对货物享有所有权。
  此外,为确保安全,作为过渡办法,在实践中可采取两点措施:第一,收货人提交电子提单,并不免除其还需提交提单正本的责任;第二,凭电子提单提货,须由买方向船方或承运人提供担保之后方可提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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