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国际贸易支付风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高祥 时间:2013-02-14

  备用信用证的广阔的适用范围在加拿大的RosenvPullen案中或许已被体现的淋漓尽致。在此案件中,备用信用证被用来为婚约的履行作担保。不过相对而言,备用信用证的使用在某些行业和交易中更为广泛。经常使用备用信用证的情形有:(1)在建筑业中,用来保护工程业主的利益,以防止承包方迟延履行、不当履行或不履行承包合同;(2)在金融业中,商业公司借助信誉好的银行资信,用来提高其长期商业票据或公司债券的信用度;(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证所售机器或设备的性能或售后服务质量。
  尽管商业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姓同一个“姓”,而且二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性质,但是二者还是有一些重要区别。第一,二者的商业目的不同:在商业信用证交易中,由于受益人一般会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信用证为受益人提供的是一种安全的付款方式;而在备用信用证交易中,信用证则被用作一种违约担保工具,即在偶而的开证申请人对合同的履行有瑕疵或不履行合同时,用来向受益人提供担保或补偿。因为绝大多数基础合同是可以得到适当履行的,所以商业信用证的开证人一般来说是期待付款的,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通常则是不准备付款的。第二,在商业信用证交易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通常包括提单和商业发票,用以表明其已经适当履行基础合同;而备用信用证的付款则仅仅要求受益人出示一种开证申请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基础合同义务的文件。第三,备用信用证在很多情况下的风险要比商业信用证项下的大。商业信用证的安全性很高,因为商业信用证项下的文件常常不仅由第三人提供,而且代表着货物的所有权,或者至少可以从表面上证明受益人装运了合同规定的货物。而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请求则通常只有受益人自己提供的书面声明,尽管有的备用信用证也会要求诸如工程监理证或法院判决等由第三人出具的文件。因此,备用信用证交易中潜在的意外或明目张胆的欺诈情形要比商业信用证交易中的多得多。也就是说,即使备用信用证本身所担保的意外情况没有发生,请求付款或获得付款的情形却有可能发生。一旦此类情况发生,开证申请人不但履行了基础合同,而且还得偿付银行已经支付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万一开证申请人资不抵债,开证银行本身就得承担其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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