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商业秘密冲突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戈 时间:2013-02-14

  3.贸易交流引起冲突
  产品和服务的交流,引起了中国与东盟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的冲突。随着《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进一步实施,越来越多来自于东盟的产品逐步实行“零关税”进入中国市场,同时,我国也有不少企业进驻东盟国家,进行贸易投资与合作。中国与东盟在民商事方面交往更加频繁、深入和复杂。中国与东盟国家都相互尊重对方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在权利自主的基础上相互承认和保护对方商业秘密的域外效力。因此,在《框架协议》下开展业务的公司企业中,就有可能对同一商业秘密给予不同标准的认定、保护。而在进行技术转让过程中,一旦出现侵权或违约的情况,就需要不同的权利人依据本国法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纠纷,从而引起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
  三、冲突解决措施
  各国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产生的冲突,会给企业合作带来损害。而且,这种损害带来的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因此,我们在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就必须考虑到不同国家商业秘密法衔接,不仅要承担一定的国际责任,还要根据本国国情,合理维护本国利益,既不能一概遵循他国的做法,也不能僵化地依照国际条约的规定而损害国家利益。
  首先,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面对当前保护商业秘密的迫切形势,应积极寻求国际合作。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对商业秘密国际保护的国际条约、规则的制订,通过主导推动与东盟国家的国际条约,把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理念体现出来,更好地维护本国企业在日益频繁的国际经济活动中自身商业秘密不受损失,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昭示本国利益。
  其次,在建立本国商业秘密法律体系过程中,充分吸收TRIPS协议相关规则,同时尽量消除与东盟各国法律之间的差异。,
  第三,面对法律紊乱点或空白点,及时援引国际条约规则,充分利用国际救济体制解决问题,从而对我国商业秘密提供更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泰国商业秘密法》第1条
  [2] 卢山. 论经济全球化中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D]硕士学位论文西南财经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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