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听证制度的经济效益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贾霄燕 时间:2013-02-14
  【关键词】 价格听证 ,公共决策 ,垄断,经济效益。
  目前,我国的主要商品是通过市场来定价,市场定价的商品占到 95.3%,剩下不到5% 的商品由政府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而这不到 5% 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大多是电、水、气、教育、公交等项目。因此,建立透明、民主、公平的定调价机制至关重要,实行听证制度是实现公共决策的必然要求。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它可以追溯至英国法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法的“正当法律程序”规定,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利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价格听证制度是指政府在关于公共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邀请相关主体参加听证会,对价格的调整进行论证,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依据的制度。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价格的决策权在各级政府物价部门。价格听证是政府征求意见的一种方式,是为了辅助政府更好的决策,价格听证并不具有最终的决策权。
  价格听证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价格听证与政府传统定价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价格听证具有公开性和公正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听证过程需受到监督”,这样政府的定价需要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传统定价方式是直接的政府定价,不需要通知利益相关人,他们没有知情权,也没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和条件。价格听证建立了公开透明的定价机制。
  第二,价格听证确立了科学的价格决策论证机制。价格听证要求,政府在进行价格决策时,必须召集利益相关的当事人各方对定价方案进行共同论证,体现了公平和效率。传统定价方式是政府单方定价,主要依据依市场供需关系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定价。
  第三,价格听证突显了市场意识和消费者观念。价格听证要求政府进行价格决策时必须以面向市场、面向社会、面向消费者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从而促使企业走向市场,贴近消费者。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具体价格听证目录虽不一样,但都是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另外,根据《听证办法》及《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的有关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如认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
  传统定价方式政府进行价格决策的出发点是企业的效益和该项价格决策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定位,没有过多地考虑微观情形,对于群众的利益考虑得不够充分。可见,价格听证制度比传统的定价方式更贴近民众的切实需要,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价格听证制度的经济效益分析。
  首先,价格听证有利于发挥价格的宏观调控功能,保障经济稳定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主要反映了政府与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价格的每一次变动,都会引起交换双方利益关系的转换,从而影响市场和社会的相对稳定。所以价格是一切经济利益关系的逻辑起点,不仅是微观经济运行的基础,也是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虽然价格机制的运行离不开以公平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环境,但由于市场机制调节存在着自发性、滞后性等特点,价格机制自发调节存在不足,本身无法保持物价总水平稳定,控制垄断价格。
  世界各国制定法律准许政府对市场价格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调控。可见,在价格方面制定法律是保障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价格听证制度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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