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失地农民基本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虹 时间:2013-02-14
  三、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对策建议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在郭巷街道的实践总体来说是成功的,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妥善解决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一)壮大集体经济,通过增加资产性收入提高失地农民的保障水平
  改革开放之后,有些地区弱化了农村集体经济对农村社会生活的影响,一味地强调农民的个人自主,忽视了规模经济的好处。从苏南农村发展实际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也比较健全,二者相辅相成。从郭巷的实际情况来看,郭巷街道利用其地理区位优势,建立了苏州最大的南环桥蔬菜批发市场,东环汽车城;开发了最具发展潜力的尹山湖商圈;组织社区股份合作社,开发物业经济和特色旅游等,集体经济强劲成为一大特色,这是维护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基础。同时,由于资产量化到每个失地农民的头上,每个失地农民都是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东,分红收入成为失地农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失地农民有了多重生活保障。
  (二)做好就业安置,通过增加工资性收入提高失地农民的保障水平
  土地实际上一直承担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马上面临失业,因此就业安置成为重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大投入,认真开展对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增加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的能力,提高他们适应市民生活的基本技能和信心。尤其要加强对40岁-50岁的失地农民的教育和培训,因为这个年龄群体的失地农民文化水平不高,缺乏适应现代社会的新技能,而这个群体本身是农村社会的中坚,是稳定的源泉,所以对他们的就业安置就显得格外重要。各级政府要主动牵线搭桥,为失地农民与企业用工之间建立稳定的联系,降低角色转换的时间成本,尽快实现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通过增加失地农民的工资性收入,提高失地农民的保障水平。
  (三)妥善拆迁安置,通过增加补偿性收入提高失地农民的保障水平
  拆迁安置是一项极易发生冲突的环节,补偿安置过程中,要按照“规划先行,总量平衡;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农民自愿,鼓励创新;先建后拆,先拆后得”的原则。借鉴“吴中模式”,在失地农民的资格确定方面增加公示环节,严格按照区、街道、社区三个步骤进行,最后进行拆迁现场公示。拆迁前期,政策法规须宣传到位,条件允许下可由政府组织座谈会,由拆迁办负责人为其细述拆迁安置过程,召开失地农民咨询会,成立咨询小组,建立咨询热线,开通咨询网站,让失地农民获取更多的信息,减少由于不明或曲解政策而引发的上访事件。
  (四)积极探索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融合方式
  要按照失地农民市民化这一目标导向,从实际出发,设计一个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能按社会保障制度基本运行规律运作的方案,因地制宜、分层次、分步骤、循环渐进地推动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工作。为此,建议政府在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需求、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失地农民的数量和范围的前提下,按照不同年龄阶段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逐步将失地农民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在农村已经参加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失地农民,应考虑在社会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中的大病统筹部分设计为城乡统一的运行机制,先实行“有差别的统一”,最终过渡到完全统一,彻底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在过渡时期,对于失地农民应根据年龄不同可采取不同的养老形式。55岁以下实行养老保险模式,采用个人账户式的完全积累制,采取分级承担形式。根据保养人员、剩余劳动力一次性参加城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采用区、镇、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实施,具体比例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定。
  参考文献:
  1、沈证研.苏州城乡一体化的做法值得借鉴[J].政策瞭望,2010(5).
  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中国失地农民权益保护及若干政策建议[J].改革,2009(5).
  3、金晶,张兵.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模式探析[J].城市发展研究,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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