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卡产业链利益主体的收益最大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浩 时间:2013-07-22

摘要:当前整个信用卡产业链条价值创造能力较低的原因在于商业银行仅着眼于在自身运营中挖掘利润,忽略了在信用卡产业链上进行有效的价值挖掘。本文通过对信用卡产业链、信用卡产业价值链及其价值运动模型的分析,明晰了价值在信用卡产业链利益主体中创造及流转的过程;进而运用合作博弈分析,论证信用卡产业链利益主体合作的可行性,证实各利益相关主体间可以通过合作使各方收益最大化。
  关键词:信用卡产业链;合作博弈;价值链
  
  0引言
  《2009-2012年中国市场深度调研与战略投资咨询报告》称,当前我国的个人信用卡持卡人数量已接近7000万,超过40%的信用卡持卡人持有一张以上信用卡。然而,在我国信用卡产业蓬勃发展、信用卡普及率大幅攀升的背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盈利状况并不乐观。目前,仅有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和中信银行3家股份制银行在年报中披露信用卡业务盈利,但盈利的总体规模偏少,而发卡总量占整个市场逾50%的四大国有银行,鲜有披露信用卡业务盈利;整个信用卡产业链条价值创造能力远远低于国外同行的水平。究其根源,在于商业银行仅着眼于在自身运营中挖掘利润,忽略了在信用卡产业链上进行有效的价值挖掘和利润增长点的开拓,使得信用卡业务的发展缺少应有助力、推力及活力。
  1信用卡产业链、价值链及其价值运动模型
  信用卡产业链涉及制卡厂商、商业银行、运营商(银联)、服务商(商务外包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增值服务商)、特约商户、持卡人等六大主体,其中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同为产业链的服务对象。这些主体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相互作用,产生多种关联联系,如图1所示。一是商业银行、持卡人、制卡厂商、商务外包公司间形成的信用卡制卡和传递的关联关系;二是持卡人通过信用卡与特约商户发生的消费联系;三是商业银行、银联、特约商户、第三方支付机构间的资金流转和清算关系;四是商业银行、持卡人、增值服务商间的服务关系。这四种互动联系在信用卡产业链上形成助推力,推动着信用卡产业链的价值创造,并确保产业链的正常运转。
  信用卡产业价值链是信用卡产业链的内生动力,是一条以信用支付为对象的价值增值链。价值链上的各个主体通过对信用支付的不断“加工”,如介质传递、消费、功能升级、平台打造等,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提供信用支付产品和工具,实现信用卡产业价值链的价值增值。如图2所示,信用卡产业价值链上各主体间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相互制衡,构成了信用卡产业价值链的价值运动模型。
  从商业银行角度分析该模型内涵有四:
  1)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是整个信用卡产业链的利润来源。
  价值运动模型说明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是信用卡产业价值链的最终用户,是商业银行、增值服务商、第三方支付机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使用者,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的消费用卡过程为整个信用卡产业链提供了利润来源。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应最为关注持卡人和特约商户。
  2)商业银行与增值服务商、银联为互利关系。
  价值运动模型展示了商业银行与增值服务商之间价值传递的相互性。增值服务商主要是指为持卡人提供除信用支付外多元的产品服务,包括保险、基金、手机通信等。商业银行通过在信用卡上嵌套更多的服务项目,增加产品的竞争力,以提高市场份额。银联是传递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之间交易信息的重要平台,银联网络覆盖面越广,商业银行的交易范围越大、交易量越多。价值运动模型中,银联为价值链不断输送动力,同时亦分享着价值增值的成果。
  3)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为竞争关系。
  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定义),其涉足领域包括网上支付、特约商户收单等。对商业银行而言,第三方支付机构虽不能提供信用支付功能,但却能通过为持卡人提供更为灵活的付款方式,如支付宝、财付通等,将特约商户集聚而收归囊中。在价值运动模型中,由特约商户输出的价值链在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中分流。
  4)商业银行与商务公司为互助关系。
  商务公司是商业银行转移信用卡业务中技术含量低或人工成本高的服务或操作中间环节的承载商。在价值运动模型里,商务公司通过外包服务为商业银行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效率,从而为信用卡产业价值链创造价值。
  价值运动模型揭示了信用卡产业链和产业价值链上的内在发生机理,明晰了商业银行在信用卡产业价值链上的角色内涵和与其他主体间的关联关系。可见,在信用卡产业价值链的不断循环过程中,处处蕴涵商机,商业银行可通过有效把握自身的角色定位,找到扩大收益,压降成本,实现盈利的方法。
  2信用卡产业链利益主体的合作博弈分析
  合作博弈是指在博弈中,如果协议、承诺或威胁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且可以强制执行,合作利益将大于内部成员各自单独经营时的收益之和,同时对于联合体内部应存在具有帕累托改进性质的分配规则。合作博弈以每类参与人集合可以得到的共同最优结果来表示博弈,如果收益是可以比较的,且转移支付是可能的,则合作收益可以用一个单一数字来表示,否则最优结果为帕累托最优集(特征函数)。通过对信用卡产业链利益主体进行合作博弈分析,可以在该框架下探索我国商业银行与信用卡产业链上的与其他竞争主体间进行合作是否能出现双赢,以实现整个产业链条收益的最大化。
  2.1合作博弈的K-S解法
  20世纪70年代,数学家E.Kalai和M.Smorodinsky提出了在保证博弈双方合作时可同时增加一定收益的条件下寻求合作效用最大化的K-S合作博弈解法,该解法的核心是按照选择合作时双方收益的最大可能增加量的比例分配总体增加的收益,对于不同实力或合作地位的博弈双方而言具有显著公平性。K-S解法是在NASH解的基础上改进的,故K-S如果有解,亦必为帕累托最优解。
  假设:设yi=maxx∈X ui(x),i=1,2。(u10,u20)为合作双方参与谈判的起点,亦为双方谈判的底线。双方参与者经过讨价还价,最后得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可行结果(y1*,y2*)∈S,S表示谈判的所有可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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