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学与制度效率文献综述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俞晓晶 时间:2013-02-14

新理论,分析了制度创新的一般过程,认为制度变迁的动力来自于“熊彼特的利润”——“为减少不确定性所作努力的报酬”。从制度创新角度看,这种利润的表现形式是“租”。在他看来,通过制度创新,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如果能够为社会带来好处的话,就能够有好的结果。
  林毅夫(1994)则从制度不均衡的角度分析了新制度产生的原因。他的分析认为,制度选择集合改变、技术改变、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其他制度安排改变四个原因将导致制度不均衡,“制度不均衡将产生获利机会。为得到由获利机会带来的好处,新的制度安排将被创造出来。”“消除”制度不均衡,既可以通过诱致性创新,也可以通过强制性创新,并且只有在“统治者的预期收益高于他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费用”时,强制性创新才可能产生。因此,政治或制度企业家在正式制度安排创新中起着重要作用。周振华(1998)认为,“制度创新是一个由政策层次、组织层次和操作层次的互动构架而成的过程”。各层次的参与主体——分别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家庭等基层组织共同构成了制度创新的动力。马宏伟(2003)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结构和制度安排的划分,将制度创新划分为制度结构的创新和制度安排的创新。其中,“制度结构的创新是指一个社会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的变革,制度安排的创新是指某一具体的交易方式的变革”。
  三、关于制度效率分析的主要观点
  传统经济学对于效率的研究以帕累托最优为标准,认为当参与人都不改变自己的策略时,经济就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任何一方参与人改变策略,都会导致另一方受损。同时,帕累托最优也是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状态。但是,传统经济学关于效率的分析的假设条件很快受到了制度经济学家的质疑。
  科斯将交易成本理论引进效率评价,提出了科斯中性定理,认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产权清晰界定,资源配置就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但是,现实社会中处处存在交易成本时,因此,这一定理也就需要被重新解释。张五常(2002)指出,“只有当一些约束条件被忽视或不予考虑时”,才会发生无效率。正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制度才显得重要。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下,利益和成本的分配是不同的。换句话说,帕累托最优的原则仅仅是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而忽视了其中利益分配的比例问题。朱富强(2010)批判了科斯中性定理,认为“资源配置并不是与产权的初始界定无关的,在一个交易成本为零并可以自由交易的社会中,初始产权界定给穷人将会产生更高的资源配置效率。”但是,以交易成本衡量制度效率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这一标准将制度效率等同于资源配置效率。弗鲁博顿和芮切特(姜建强译,2006)曾指出,基于产权与交易成本分析的新制度经济学并没有提供一个类似于新古典理论中那样“界定清晰”的效率标准。
  布罗姆利(陈郁等译,2006)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校正”了对于制度效率的定义。他的《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一书中,不仅指出“判断资源的每一种配置是否有效率取决于经济深层的制度结构——产品的所有权、经济主体的财富状况”,而且认为既存在提高生产效率和改善收入分配的制度交易,也存在那些能够重新分配经济优势以及重新配置经济机会的制度,它们都是有效率的,尽管在一些情况下,这些制度交易是不符合“帕累托效率”的。于是,效率——在一定制度安排下的效率——代表一定群体的效率等成为效率研究的重要内容。
  诺思在其早期的研究中,曾通过建立实证模型,通过衡量交易成本的高低从而判断制度的效率,并认为交易成本是不断上升的,但是较高的交易费用并不代表制度效率低——那些具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系统的国家,尽管交易费用较高,但是对于保护产权和促进增长是具有高效率的。在后来的研究中,诺思(杭行译,2008)提出了制度效率的“适应性标准”,即微观个体同制度之间的适应程度,认为有效率的制度“内置了创造与实施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激励”。
  诺思关于制度效率的分析也得到了国内一些学者的认同。例如,韦森(2001)把制度看作“规约机制”和“激励机制”,并据此将制度效率定义为“制度安排本身产生的激励所引致的经济增长”。在分析交易费用与制度效率的关系时,他认为尽管“法律规则的体系化、交往行为的规范化以及经济运行的制度化”需要较高的交易费用,但是这种社会对经济增长激励作用更加强大,而缺乏刚性制度对经济运行的激励会造成社会效率的损失(被称为制度效率的“抑损”或制度负效率)。但是,韦森对制度的分析还是延续了将制度作为自发秩序的分析方法,强调习俗、惯例及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国内还有一些学者借用新古典理论的成本-收益法,将制度看作一种产品,通过衡量制度成本和制度收益判断制度效率,并认为制度是否有效率就要看制度收益是否大于制度成本。如林毅夫(1994)的分析认为,在交易成本相同的情况下,能提供较多服务的制度更有效率,而在提供相同服务的情况下,交易成本较低的制度更有效率。但是,这种衡量标准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因为无论是制度收益还是制度成本很难通过定量的成本-收益法进行核算。也正如一些学者,如布罗姆利等人所批判的,效率的衡量本来就应该同一定的制度安排相联系。
  朱富强认为,效率是“衡量特定目标之速度的指标(体系)”,效率比较首先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基准目标,一般而言,效率至少体现为三个层次:最大化个体效用的效率、最大化集体效用的效率以及最大化组织机构目标的效率。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下,帕累托效率不具有可比性。在批判了社会总福利最大化和帕累托最优两种效率评价标准的基础上,作者认为应该将社会正义作为评价标准。
  焦兵(2004)建立了一个关于政府主导下的制度变迁的效率分析模型,从政府和微观个体对效率的偏好差异入手,分析了石油工业的制度变迁,并认为政府和微观个体偏好差异过大,会降低制度效率,而当微观个体的偏好占据主导地位时,诱致性制度变迁方式也将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形式。
四、评论:现有文献的借鉴意义
  (一)政府还是市场。新旧制度经济学之间对于“建构”与“演化”的争论,间接的辩论着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旧制度经济学从习俗-惯例-制度的过程,强调经济社会的自发秩序,将政府干预看作是有害于“制度”演化的。但是,“政府无处不在、时刻在变的管制,都是影响经济绩效的最关键因素。……政治过程的决策严重地影响着经济的运行”(诺思,杭行译,2008)。
  (二)效率与制度效率。对于效率的定义,经济学可以给予其若干种解释,从帕累托到社会正义、从成本最小到收益最大,都可以对其进行界定和描述。尽管制度经济学对以新古典理论为代表的效率理论进行了批判,并强调效率必须在一定制度框架下进行界定,但是“制度效率”以及“一定制度框架下的效率”两者之间有联系又有区别,再加上对于“制度”理解上存在的分歧,导致对于制度效率的判断存在分歧。
  (三)中国的现实:“建构”还是“演化”。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为制度经济学研究提供了相当丰富的案例,学者们普遍认同向市场化改革的制度变迁过程对于中国的增长奇迹贡献巨大,也有研究通过计量分析判断了制度贡献率。但是在讨论中国制度变迁过程是“建构”的还是“演化”的问题时,大多数学者关注了中国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认为中国走向市场化道路依靠的是政府不断放松对经济的管制,并通过一系列相配套的改革,从而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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