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争50年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璐  时间:2013-02-14
  (四)新世纪之初在二深化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下展开的新一轮讨论
  世纪之交,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再次掀起了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学习和讨论的热潮。这次讨论具有两个鲜明的时代特点:一是从深化对当代劳动的认识人手,探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新特点;二是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形成源泉问题,提出深化对劳动价值论认识的各种新见解。
  1.对深化劳动的认识第一,物化劳动是杏创造价值。厦门大学的钱伯海教授强调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否则“科技是生产力就不能成立”,“相对剩余价值包括超额剩余价值就无从得来”,“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就不能存在”;所以,“创造价值不等于增加价值”,即“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第二,生产要素是否创造价值。北京大学的晏智杰教授认为,除劳动之外的土地、资本、企业经营管理、科学技术、知识信息等都具有生产性,都是对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形成和增加不可缺少的因素。中国人民大学的吴易风教授对此提出了批评。他认为生产要素创造价值的理论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相对立的,目前这些观点的出现正是注重市场经济表面现象、而忽视现象背后劳动创造价值本质的结果。第三,第三产业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北京大学的萧灼基教授认为,现今情况与过去相比发生很大变化,只有扩大生产劳动范围,把第三产业的劳动当作创造价值的劳功,才能有利于第三产业发展。中山大学的李江帆通过提出两个条件论证了上述观点,“(1)创造出使用价值(不管是实物形式还是非实物形式);(2)用于交换。服务劳动既然创造出用于交换的非实物使用价值,就应该创造价值。”北京师范大学的白暴力则认为,并不是所有第三产业劳动都创造价值。“如律师的服务、金融和保险等行业都不创造价值”;相反,“只有生产社会中多数人需要对象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第四,科学技术是否创造价值。西南财经大学的刘诗白教授提出“科技创新劳动”创造价值,认为这种劳动是以拥有科学知识高积累和高创造能力的科技人才进行的一种高度社会化劳动,因此能够比一般复杂劳动创造更多价值。中国人民大学吴易风教授则认为,在商品生产中,新知识、新科技在进人劳动过程的同时可使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但并不进人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因而并不创造价值。

    2.对深化劳动价位论的认识第一,关于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问题。南开大学的谷书堂教授不同意“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的观点,认为“社会分配的是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是物质财富,是使用价值。从表面上看,它是以货币形式即价值形式分配,但这只是测定分配数量的尺度,分配的实际内容则是物质产品,是用以满足人们各种消费的需要。”南京大学洪银兴教授也认为,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不是同一层面问题,价值创造与劳动相关,价值分配与要素所有权相关。所以,不能依据是否参与价值创造确定参与分配,也不能根据是否参与分配而论证是否参与价值创造。第二,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剩余价值与剥削问题。南开大学逢锦聚教授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是全体人民代表,通过税收等形式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归根结底用于人民,不存在剥削问题;个人、私营企业主即使占有他人剩余价值,只要他们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初始用于投资的资本来源正当,也不能算是剥削;至于资本主义国家在中国投资占有的剩余价值,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有剥削性质,但只要其经营活动合乎国际惯例、遵守中国法律,也应受到鼓励和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卫兴华教授强调,对私营企业主是否存在剥削问题应重新思考。我国的政策界定雇工8人以下是个体工商户,是劳动创造价值而不存在剥削;雇工一旦在8人以上,就认为存在剥削。他认为这完全是误解,8人标准来自马克思在特定条件下的特定例子,而我们现实生活与之区别很大,所以不能简单套用这个标准。
  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争论的简要评析
    综上所述,我国经济学界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50年间的五次讨论,留给人们的思考和关注是深刻隽永而又经久不息的。总的来说,争论发展的方向是一致的,即在尊崇科学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跟随时代的变化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今天,在新的历史时期更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目前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产性劳动。长期以来,传统价值理论只承认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创造价值,否定非物质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这其实是对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误解,马克思生产劳动的概念应随社会发展变化而不断拓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有用的、实现社会需要商品的劳动,都创造了社会财富、并形成社会价值,因而都应是生产劳动。
    第二,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价值创造的实体是抽象劳动,劳动者的劳动是一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源泉;价值形成是回答劳动力如何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形成价值,在形成价值过程中各要素发挥什么作用。其中,劳动力创造价值的过程必须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所以,尽管劳动以外的其他要素不创造新价值,其作用只是将旧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但它们是价值形成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第三,科学技术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一方面,伴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深刻变化,科学技术在使用价值生产方面不断发挥重要作用,掌握作为使用价值生产源泉的科学技术的劳动,在逻辑上也应是价值源泉,即承认掌握科学技术的劳动创造价值与承认活劳动创造价值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科学技术又能通过劳动者的劳动凝结到具有更高效率的生产要素中,并通过要素效率的提高改善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从而为价值形成、价值创造提供良好条件。
  第四,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从马克思按劳分配本意看,按劳分配主要由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本条件决定,其实现包括生产力发展水平、消除商品货币关系等条件的严格限制。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时,必然要求有另外的分配形式作为补充。所以,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同时还要按生产要素分配,必须明确两点:(1)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分配制度的根本决定因素;(2)必须把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关系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考察,承认生产要素也参与分配归根到底由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
    第五,剩余价值和社会主义是否存在剥削问题。过去理论界一直认为,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范畴;实际上,剩余价值不但有特殊性、也有一般性,这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判断一种社会制度是否存在剥削,基本依据不在于是否存在剩余价值,而是看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剩余价值归谁占有,即剩余价值体现生产关系的特殊性。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剩余价值分配具有多种形式。从总体看,我国现阶段并不存在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即使某些特定情况下存在剥削现象,也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资本主义剩余价值范畴引出的剥削关系不同。只要依法管理这些现象,就可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使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六,我国是否出现了新的资产阶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1)两大基本阶级—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自身出现分化与调整;(2)出现乡镇企业职工、企业经营者等新兴阶层,重新出现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等与非公有制相联系的阶层;(3)阶层性、行业性等收人分配差距日益凸现,形成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但若就此做出中国已出现新的资产阶级的判断,理由是不充分的;因为出现新的资产阶级,只具备一个高收人者群体是不够的,同时还需具备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和代表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等条件,这些条件也是不具备的。因而这里,我们倾向于使用“社会阶层构成”概念,它不仅可以概括当代中国现实经济与社会结构多样化对政治生活和思想文化生活领域的深刻影响,而且有助于准确、具体分析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从而为全面领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新的时期、新的发展阶段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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