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如何运用经济法平衡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谭雪春 时间:2013-02-14
为了有效地纠正和弥补市场失灵,我们必须立法去不断地去强化经济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立法的主要三项职能:一是提高效率的职能,主要表现在限制垄断矫正外部效应提供公共产品等三个方面;二是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增长上,主要体现在治理失业通胀和经济失衡方面上;三是增进平等的职能,体现在公平收入再分配上。
  第三、政府失灵的根源与经济法如何克服政府失灵
  1、政府的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较低。府对公共物品供给的垄断,缺乏竞争机制,政府机构和官员缺乏像企业组织中的成本收益观念和顾客意识,加上公共物品评价上的困难,社会对政府监督不力,使得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经常是低效率的.。2、政府干预缺乏足够的信息和能力(信息不对称)。即使面对着高度不确定的外部环境和变化多样的需求偏好状况,政府组织也依然能够控制完全的信息,即掌握各种问题的性质,知晓问题发生的原因,明了公民的各种偏好选择;政府完全能够代表公民的意志和利益来行使社会管理权,权威地分配各种社会资源。3、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政府干预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它应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市场运行进行公正无私的调控,但现实中的政府确不是那么高尚,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谓“内在效应”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金元”政治中有着淋漓尽致的表现。
  用经济法的手段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尽量避免政府调控政策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将竞争机制进一步引入到政府的公共服务领域当中,把垄断性政府变成竞争性政府,提高政府提供公共物品行为的质量和效率。在政府的干预政策中,培养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经济法的重要性
  我们必须进一步强调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之法的主要功能,一切克服政府干预失灵的手段都是为经济法更好得发挥干预经济生活这个目的服务的。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也就是主要为了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有关经济循环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的法律。由此看出,经济法是克服市场失灵之法,市场失灵的实践和理论是经济法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此外,经济法作为保障国家干预之法,一方面,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予以授权和保障,是授权之法;另一方面,我们知道,政府在干预国家经济关系时也会存在不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职权,例如滥用经济职权以及寻租等违法行为。此时,经济法还起着限制政府违反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经济职权的作用,如此看来,经济法还是限权之法,所以说,政府失灵的实践和理论增强了经济法存在的必要性。此种意义上经济法可以看做是矫正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之法,是双重矫正之法。
  参考文献:
  [1]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李光东.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谈经济法存在的必要性[J].知识经济,2012年第08期
  [3]汪玮.经济法: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矫正之法[J].法制与经济,2010年2月
  [4]彭博.纠正市场失灵的对策分析[J].经济与管理,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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