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的“亚健康”状态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颖 时间:2013-02-14
    19%年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此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0年1月制定了《电子交易条例》。这些法规对电子证据、电子签字和电子认证等电子商务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电子商务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然而,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的欠缺,这些规定缺乏基本法律的权威性,存在一定局限性。
     2.2钙片—法律支持
    电子支付现在正处在繁荣发展的初级阶段,除去繁荣也少不了混乱,正是因为在初期阶段,理论和实践都没有到成熟阶段,问题也没有全部浮出水面,用户不成气候,商业银行还未积极响应,对于这样一个刚刚形成新行业雏形的对象,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自然也不能严苛以待,监督机制还是需要留下让问题出现的空间。
    虽然2005年公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文件,但需要明确划分和规范的方面还很多。首先就是主体资格问题,通俗说也就是颁发“牌照”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布的《支付清算办法》中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那么电子支付企业如何获得一个合法的经营牌照的资格规定就需要政策的重新定义。其次是资金的安全问题,消费者完成支付,但支付平台尚需得到消费者收获确认才能把资金注人商户账户时会产生大量的滞留资金。再次是技术安全问题,电子银行的安全评估、电子签名的确认公效,虽有一些法规已经颁布,但并未彻底解决问题,比如电子签名的应用现在基本还是空白状态。另外还有,通过电子支付洗钱、套现、欺诈的问题也在层出不群,相应的法律法规也需尽快完善,在以往基础上考虑电子支付的新特性进行进一步的细分规范。最后,还有税收的问题,许多在线交易是普通用户之间的CtoC交易,消费税法和营业税法是否也要考虑进一步完善?电子发票的应用何时才能实现?这些问题都像是电子支付发展的软肋,需要政府和法律机构尽快补钙。
    当然,政策法律也不只是针对现时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就可以,在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对行业的未来全局性发展的确切估计很困难,所以,怎样制定出既能解决眼下问题又能有前瞻指导性的政策和法律也将是一个大难题。
    3电子支付的社会诚信危机分析
    3.1诚信恐慌
    网上诚信成为公众和企业普遍担忧的问题。调查表明,有过网上交易经历的企业对电子商务的不信任比例高达36.3%,公众所占比例稍低,为13.3%。在对“您对电子商务最担心的问题是什么”的回答统计中,企业中回答“诚信”的比例为23.5%,排名第一;公众中回答“诚信”的比例为26.34%,略低于产品质量,这表明诚信已成为公众和企业在网上交易时普遍担忧的问题。公众和企业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缺乏认识使得诚信机构的作用无法得到发挥,这表明了网络诚信已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那么作为电子商务最为重要环节的电子支付更是英雄无用武之地。
    3.2维生素BI—社会诚信机制
    良好的诚信机制并不能仅仅依赖于技术安全和法律约束,需要社会意识的整体重建。这就好比投币公交车的运行一样,偷逃票的人不能仅靠上车时中门不开,或被抓到如何处罚来解决,需要建立起道德层面上的全社会范围普遍认可并习惯的诚信机制。国内的电子支付在技术基本完备的情况下发展了七八年仍然没有深人人心,和欧美国家形成巨大的差距。当然,这个差距在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这一步上就开始拉大了。但不可否认的是,欧美国家和我们的社会环境差异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在美国,信用卡和支票的普遍使用。是建立在一个整合型诚信记录系统上的,用户的消费行为被记录整合,如果一次支付出现问题在今后其他各方面的支付行为都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刷爆信用卡却不偿还这样的“小事”最终可能会影响到你得不到住房贷款而无法分期买房,这样具体实际的诚信体系,在人们心里也重建了一个全社会共同的道德的诚信体系,人们会自觉地把自己支付行为规范起来。‘
    另外,应该学习欧美电子支付企业的教育推广方针,针对用户制作一些如何安全使用以及遇到问题如何解决的教育课程软件和宣传手册,这样才能尽快使用户意识更新的速度和技术发展的速度相匹配,也能从社会环境和心理意识上把电子支付定义到更方便、更先进、更安全的级别上去。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