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适庹规模经曹的理性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晶 时间:2013-02-14
   3.有偿原则。
    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持有偿原则。有偿就是通过转包费或者租金的形式保障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过程中的利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障了农民土地经营权。通过经营权,农民享有合法的土地收益权,包括直接经营土地的收益,也包括流转土地的收益。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土地经营权保障了农民的生存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仅要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还要使农民获得更多的收益。农村土地流转一是农民能获得比自己经营更多的利益;二是通过合理流转实现规模经营,从而增产增收。农民只有在得到比转让土地经营权之前更大收益的时候,才能更加主动转让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无偿占有或剥夺农民的土地经营权。
      三、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模式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允许农民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但“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坏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1.允许农民转包或出租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向种粮大户、种田能手或农业公司集中,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多都是包干到户的小规模家庭承包经营模式,地权的分散、细碎保证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长期不变的政策,又使这种经营权相对稳定,农民得到实惠,是真正的受益者.但这种经营模式,造成土地分散经营,不利于农业的产业化,同时严重限制了土地的合理高效使用。

    要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必须将分散的小规模的土地集中起来,发展规模经营。其一,转包。农民将承包集体土地的经营权转包出去,收取转包差额费。其二,出租。农民将土地的经营权出租出去,收取租金。其三,转让。农民通过收取一定的转让费,将土地经营权转让出去。这样,促使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向种田大户、种田能手或农业公司流转。将分散的土地经营权集中到一起,由种田大户、种田能手或农业公司进行统一的规模经营。长期不变的经营权为出租、转包和转让创造了条件。
    2一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和民办、民营、民受益的方针,允许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这些形式概括为“农户联合与合作”,“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一,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劳动力、技术、资金、劳动工具等人股,成立农村股份合作社。农村股份合作社是建立在农户自愿互助的基础_L,是以实现农民共同经济利益为前提的.它是农民共同经营土地的有效形式。农户通过人股参与经营和分配,并且可以按股分红。
    第二,强化农户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为一r使自己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得到合理的利用,农户之间可在利益共存的原则下,进行联合与合作,保证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潜能都得到发挥,形成合作优势。通过合作发展规模经营,既能发挥土地的最大能力,也能为农业现代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3.积极引导企业的资金、技术等向农业生产流动,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产业链,形成农、工、商一体化。第一,“农一商”一体。由种田大户或合作社,与经商大户或商业企业联合起来实现农商一体化。这样,农产品直接面向市场,种田大户可以根据市场的反馈信息和需求情况,及时有效地调整种植结构和种植品种。第二,“农一工”的形式。由工业企业与农业合作组织联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这种模式下由企业统一向农户提供资金、技术、机械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各农户按照企业的要求,统一进行农产品生产。第三,“农一工一商”一体化的形式。通过发展农产品生产、加_!几、销售三个环节的一体化,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带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和营销,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引导l}商业的资金、技术、机械设备流向农业生产,根据市场、企业的要求,农民可以不断地扩大土地规模经营的范围,满足工业和商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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