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把握——对59件危险驾驶案例的调查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蔡智玉 时间:2014-10-06

【摘要】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是其刑事可罚性的前提,而危险性的大小则应成为危险驾驶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越深,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酒精影响就越差,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就越大;同时驾驶车辆的大小及车型不同,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员的危险也不同。因此在确定醉驾案件的基准刑时应以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驾驶车辆本身的危险系数。此外,醉酒驾驶行为的实际危险大小还取决于被告人的驾驶能力、驾驶车辆本身的安全状况、行驶路段的实际交通状况及驾驶行为的实际表现等因素,这些情节在确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时均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醉酒驾驶;危险驾驶;危险犯;量刑情节

   
    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案件,入门槛低而又多发,[1]如何正确、恰当地适用量刑情节,确保准确量刑,是刑事审判实践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次调研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河南省判决的醉酒驾驶案件及部分省外案例共59件[2]进行对比分析,对影响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的主要情节进行了归纳,并对相关量刑情节的运用进行了论证,对醉酒驾驶案件量刑情节的设置和运用原则提出了建议。

    一、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设置量刑情节的必要性

    根据理论界的通说,醉酒驾驶机动车作为一种犯罪构成是危险犯,而且是抽象危险犯。[3]抽象危险犯是将一个带有典型危险性的行为方式作为刑罚制裁的原因,而与实际上是否出现危险状态无关。[4]醉酒驾驶行为一经实施,即对法律要保护的对象造成危险状态,即可构成犯罪。虽然实际上是否出现危险状态或发生危害结果不是醉酒驾驶构成犯罪的要件,但行为的危险性仍然是其刑事可罚性的前提和根据,也不能否认行为给刑法保护对象所造成的危险状态的客观存在。在司法过程中,由法官依据表现行为特征的相关量刑情节,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状态进行审查和判断,不但可能而且十分必要。理由是:

    首先,将醉酒驾驶行为的犯罪构成规定为抽象危险犯,使得刑法的防卫线被过分扩张,从刑法的谦抑品格和罪责原则出发,运用具体犯罪情节对其可罚性进行节制,对于情节轻微的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可以尽量减少刑罚的负面效应,避免定罪过滥。

    其次,由于被告人醉酒程度、驾驶能力、驾驶车辆的安全特征及行驶路段的实际交通状况等不同,被告人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在客观上肯定会有程度上的差异,根据这种危险性大小,分别给予不同刑罚,才能确保罪责相当,罚当其罪。[5]

    二、59起案例的主要量刑情节归纳

    从现有收集的59起案例看,在对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量刑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情节:

    1.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主要体现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后,含量越高,量刑越重,含量低的,则量刑较轻。如:(1)周口市郑佰祥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98.4mg/100ml)驾驶轿车被查获,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2)信阳市明安兵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29.32mg/100ml)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1000元;(3)安阳市王常科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驾驶面包车,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4)濮阳市濮阳县刘振华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03.5mg/100ml)驾驶轿车,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5)许昌市襄城县李耿超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233.11mg/100ml)驾驶轿车,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案例如:(6)濮阳市濮阳县王常青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94.6mg/100ml)驾驶二轮摩托车,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7)濮阳县马松鹤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99.76mg/100ml)驾驶摩托车,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元。省外较典型的案例如北京刘某危险驾驶案[6]、山东省济南市孔庆勤危险驾驶案[7]、江苏省无锡市吴某危险驾驶案[8]等,血液酒精含量均在80—120mg/100ml之间,均判处拘役一个月;江苏省连云港李某危险驾驶案[9]、江苏省南京市王树宝危险驾驶案[10]、北京市李俊杰危险驾驶案[11]等,血液酒精含量均在120—160mg/100ml之间,均判处拘役二个月;江苏省常州市何某危险驾驶案,血液酒精含量为378.6mg/100ml,判处拘役四个月。[12]

    2.驾驶车辆类型及安全状况。醉酒驾驶摩托车、轿车、客车、货车等不同车型,所可能造成的事故损害后果也不相同,对于车辆本身的危险性相对较小的,同等情况下量刑较轻,反之则较重。比如:(1)信阳市淮滨县丁志华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98mg/100ml)驾驶两轮摩托车,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2)周口市王建兵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86.6mg/100ml)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3)周口市鹿邑县李山虎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93mg/100ml)驾驶大货车,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2000元。省外案例如:(1)江苏省常州市陈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陈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301.9mg/100ml)驾驶摩托车与一辆轿车相擦,法院认为相对来说摩托车危害较汽车小,因此判处拘役两个月[13](2)江苏省南通市马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马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90mg/100ml)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判处拘役两个月;[14](3)海南省海口市苏宝龙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苏宝龙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驾驶二轮摩托车,闯红灯后与一出租车发生相撞事故,判处拘役三个月,法院将驾驶报废车辆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15]

    3.是否无证驾驶。在多起案例中,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均将无证驾驶作为一项从重情节对待。比如:(1)驻马店市潘森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95.71mg/100ml)无证驾驶摩托车,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2)平顶山市宝丰县王学敏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15.3mg/100ml)无证驾驶微型客车,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1000元;(3)濮阳市范县王全生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32.51mg/100ml)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元。省外案例如:(1)海南省海口市姜海舟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69mg/100ml)无证驾驶轿车被查获,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16](2)海南省海口市郭向存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无证驾驶轿车,追尾到前面的小轿车,判处拘役两个月;[17](3)浙江省嘉兴市龚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无证驾驶,在公共停车场内同一停放轿车相撞,判处拘役两个月。[18]

    4.驾驶行为发生时的交通状况。醉酒后在人流量较大的路段驾车行驶,对其他交通参与人员的危险性更大,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从重处罚。比如:(1)鹤壁市淇滨区申培法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25mg/100ml)驾驶两轮摩托车,判决认为被告人系驾驶摩托车且行程较短,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2)鹤壁王小山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43mg/100ml)驾驶面包车撞到有多名工作人员在内的超限检查站,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3000元;(3)南阳市镇平县孙玉合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74.56mg/100ml)驾驶摩托车在闹市区道路行驶,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4)镇子县李晓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03.12mg/100ml)无证驾驶摩托车并且在闹市区道路上行驶,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元。省外案例如:(1)新疆克拉玛依王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83.06mg/100ml)驾车被查获,法院认为其行为发生在23时45分,系夜深人静,道路行人较少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情节轻微,给予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19](2)云南省易门县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法院认为醉驾地点为中心城区的人流高峰期,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判处拘役二个月;[20](3)海南省海口市郭向存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驾驶轿车,追尾到前面的小轿车,法院认为在繁华路段、上下班高峰期醉酒驾驶,应从重处罚,判处拘役两个月。[21]

    5.被告人在面对警察检查时的行为表现。被告人是否配合交警检查,体现了被告人对自己醉酒驾驶行为的认识,是主观恶性的重要表征,对于拒绝交警检查或逃逸的,一般考虑从重处罚。比如:(1)周口市太康县刘团结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26.9mg/100ml)无证驾驶摩托车,且拒不接受酒精测试,被带至交警大队抽血时趁机逃跑,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1000元;(2)义马市王文建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22.1mg/100ml)无证驾驶轿车,被民警拦查时强行闯卡并驾车逃窜,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省外案例如:(1)温州黄海春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15.5mg/100ml)不顾劝阻驾驶车辆,起步时擦碰到路人后逃离现场,被查获后拒绝交警调查,法院认为“应酌情从重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22](2)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李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99mg/100ml)无证驾驶轿车,在交警检查时抗拒检查,并欲再次启动汽车逃跑,判处拘役四个月,体现了从重处罚。[23]

    6.是否违章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及在事故后的表现。对于醉酒驾车导致发生事故、逃逸的,一般都予从重处罚。比如:(1)信阳尹国军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驾驶(血液酒精含量为304.6mg/100ml)小型客车与一出租车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2)驻马店市黄献中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49.63mg/100ml)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将路边人员撞至轻微伤,虽赔偿被害人损失,考虑从轻处罚,仍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2000元;(3)平顶山市宝丰县杨新奇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20.78mg/100ml)无证驾驶微型客车,发生与三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元;省外案例如:(1)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臧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99.5mg/100ml)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轿车相撞,判处拘役两个月;[24](2)山东省费县田军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驾驶轿车将一路灯撞坏,后又驾车逃逸,判处拘役二个月;[25](3)浙江省温州市胡基林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驾车,追尾撞上前方出租车,判处拘役三个月;[26](4)山东省淄博市崔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80.8mg/100ml)驾驶轿车,撞上另一轿车后逃逸,在另一路口又撞上另一辆等红灯的车辆,判处拘役四个月;[27](5)江苏省常州市时一兵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58.1mg/100ml)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名行人受伤,并无故离开现场,判处拘役四个月;[28](6)江苏省无锡市周某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双方受轻微伤,判处拘役一个月;[29](7)天津穆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90.74mg/100ml)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逆行与一小轿车相撞,判处拘役三个月。[30]

    7.是否具备赔偿损失、悔罪、自首等普通情节。比如:(1)驻马店市常俊文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368mg/100ml)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将一行人撞至轻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考虑到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从轻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2)驻马店孙成龙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342.82mg/100ml)驾驶松花江牌小型客车与三轮汽车相撞并负事故主要责任,赔偿后对方表示谅解,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元;(3)濮阳市清丰县王志民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34.34mg/100ml)驾驶轿车被查获,因悔罪态度较好,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3000元;(4)舞钢市刘国超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89.1mg/100ml)驾驶摩托车撞倒一行人并致轻微伤,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元;(5)郑州市金水区娄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20.96mg/100ml)驾驶轿车,与一电动三轮车相撞后至四人受伤,鉴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省外案例如:(1)江苏省镇江市张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71mg/100ml)驾驶摩托车与一轿车相撞,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法院认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判处拘役一个月;[31](2)浙江省苏州市徐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98mg/100ml)驾驶轿车与一电动车发生碰擦事故,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法院认为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一个月;[32](3)天津市魏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77.44mg/100ml)驾驶轿车与另一轿车相撞,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考虑到其认罪态度及赔偿损失等因素,判处拘役二个月;[33](4)四川省内江市彭基学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09.2mg/100ml)驾驶二轮摩托车将正在人行道上的多名行人撞伤,赔偿损失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处拘役三个月;[34](5)山东省菏泽市曹中华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87.8mg/100ml)无证驾驶被查获,在验血时逃跑,后又自首,判处拘役两个月。[35]

    8.被告人的身份。公职人员醉驾肇事后,往往会形成更大的社会影响,基于回应社会公众对公职人员行为守法的更高期待,法院也会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比如:(1)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建设局局长王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38.2mg/100ml)驾驶越野车,在一路口右转时碰挂行人,判处拘役三个月;[36](2)广西北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罗代智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93.2mg/100ml)驾驶警车与一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一人轻微受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37]

    三、确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基准的规则建议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基本要素有二:一是醉酒;二是驾驶机动车辆。从以上59件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各地法院在对醉驾案件量刑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就是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同时也考虑到了被告人驾驶车辆大小及车型的不同。醉酒驾驶行为经常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基于这种行为本身的危险性,立法机关从一般预防的需要出发,将醉酒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越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酒精影响就越差,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就越大;同时驾驶车辆的大小及车型不同,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员的危险也不同。因此在确定醉驾案件的基准刑时以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驾驶车辆本身的危险系数,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另外,在确定量刑基准刑时,还应为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留下空间,因此不宜顶格确定基准刑。

    1.根据醉酒程度确定量刑基准。对于被告人醉酒程度的衡量,目前主要依据是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值。有观点认为,由于体质差异,同样的饮酒量对个体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会有一定差异,其驾驶行为的危险性也会不同,应当作为具体判断的依据。由于立法针对的是一般人,一般而言,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反映了行为人的醉酒程度;而且刑法将危险驾驶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在条文中并没有规定“足以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的要件,不需要进行具体危险的判断;对于个体酒精耐受力的判断,目前也缺乏科学、通用的标准和方法,因此当前还只能以血液中酒精含量作为确定基准刑的依据。通过归纳案例,可以设定以下三个幅度确定量刑基准点:(1)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160mg/100ml之间,在拘役1—2个月之间选择量刑起点;(2)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60—320mg/100ml之间,在拘役2—3个月之间选择量刑起点;(3)血液中酒精含量在320mg/100ml以上,在拘役3—4个月之间选择量刑起点。

    2.根据驾驶车辆的危险性不同确定量刑基准。一般而言,驾驶车辆越大,肇事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就越大,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肇事所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与醉酒驾驶汽车所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相比,一般要小得多。因此驾驶车辆的大小及型号与驾驶行为的危险性有很大关系,按照车辆本身危险性从小到大的顺序,同时也是对驾驶人员注意义务的要求从低到高的顺序,可将机动车辆区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摩托车;(2)轿车及小型客车;(3)中型客车及一般货车;(4)大型客车及大型货车。

    在确定具体醉酒驾驶行为的量刑起点时,应当以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为基础,辅以所驾驶车型等级,醉酒程度越大,量刑起点越高,驾驶车辆的危险性越大,量刑起点也越高。比如对于大型客车或大型货车的驾驶人员,醉酒程度刚达到入罪标准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基准量刑幅度内,将拘役两个月作为量刑起点。对于摩托车的驾驶人员,醉酒程度接近160mg/100ml的,也可以根据所驾驶车辆的危险性相对较小,将拘役一个月作为量刑起点。对于驾驶小型摩托车并且血液中酒精含量刚到定罪标准,又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可考虑免予刑事处罚。

    四、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情节的设定和运用建议

    根据醉酒程度及驾驶车辆类型所确定的危险只是一种推定,醉酒驾驶行为的实际危险大小还取决于被告人的驾驶能力、驾驶车辆本身的安全状况、行驶路段的实际交通状况及驾驶行为的实际表现等因素。在确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时,这些情节均有重要意义。

    1.被告人的驾驶能力。包括被告人是否具备与驾驶车辆相当的驾驶资格及既往驾驶记录。一般而言,无证驾驶说明行为人未受到系统的安全驾驶训练,其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较大。有多次违章纪录的行为人与有良好驾驶记录的行为人相比,其在醉酒后不能安全驾驶的可能性更大,特别是以前有过肇事记录的行为人,其对醉酒驾车的危险性有更具体真切的认识,再次醉酒驾车,只能说明其置客观存在的高度危险性于不顾,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2.驾驶车辆本身的安全状况。包括车辆载客情况、载货情况、安全性能等。驾驶车辆载客较多的,醉酒驾驶行为不但对道路上其他交通参与人员会造成危险,对车辆本身的参乘人员,也有很大危险。如果车辆上装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质的,发生事故后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会更大。车辆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比如刹车性能不好的,醉酒驾驶后发生危险后果的可能性就更大。

    3.驾驶路段交通状况的不同。道路既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也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醉驾行为发生时道路上车辆及行人的流量大小,也是影响肇事后果的重要因素。道路上车辆和人员越多,越是要求驾驶人员谨慎驾驶,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也就越大。

    4.被告人驾驶行为的实际表现。由于行为人对酒精的耐受度有个体差异,醉酒后的驾驶行为也会有不同表现。驾驶过程中有严重违章行为的,说明行为人醉酒程度较深,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就较大,已经发生事故后果的,更说明醉驾行为的严重危险性。

    根据以上分析,建议对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节的设定和运用按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一)具有以下情节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被告人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

    2.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地下停车场或其他车辆及人员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

    3.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38]

    4.被告人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

    5.被告人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积极赔偿的;

    6.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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