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Q大战与网络商业模式危机及制度缺失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钟瑛 时间:2013-02-15
新人辈出的杀毒市场上,如何通过产品和广告模式创新来获取新的增值空间,这自然是一个难题。
  (三)“免费”带来的生存压力会催生商业投机行为并压制小企业的创新动力
  从理论上讲,平台和基础服务免费自然意味着在增值服务领域的创新,这样一来,免费模式应该会成为推动互联网创新的功臣。但现实情况是,中国互联网的增值服务形态并不丰富,产品形态的模仿与复制之风盛行,广告赢利模式也较为单一。可以分析的原因之一是免费策略给互联网企业施加了过大的生存压力,让许多企业无法从容地进行技术和产品创新;原因二是我国网络广告尽管增速较大,但总体规模仍然偏小,这就使众多互联网企业的赢利空间较为狭窄。尤其对于客户端软件而言,收费的高端用户回报有限,广告收入仍是营收的主要内容。 如此一来,为争夺有限的广告份额,许多公司就不太顾及用户的体验与感受,如腾讯QQ广遭诟病的弹窗广告。还有些公司甚至使用不道德的方式赚取广告收入,如百度把收费的广告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混在一起呈现给用户,并多次闹出欺诈点击的官司。
  大公司尚且如此,小公司情何以堪。在网络巨头纷纷采用免费战略的环境下,小公司的技术创新压力之大可想而知,而且大公司不断利用平台优势进行多元化扩张,加上技术模仿的门槛低和法律风险小,往往大公司无节制地挤压小公司的生存空间,使小公司技术创新的动力趋向不足甚至处境艰难。最终结果自然是降低中国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创造能力。
  
  三、3Q大战凸显了我国互联网领域的制度供给不足
  
  在QQ和360大战犹酣之际,《南方周末》上有文章称“腾讯有无侵犯用户隐私,不兼容举动究竟有无涉嫌违法?这不仅普通用户想知道,很多法律界人士也为此争论不休。”[6]而3Q大战最终偃旗息鼓依赖的也不是法律而是行政力量,这些现象无疑凸显了我国互联网领域的相关法律及制度设计的滞后。这一方面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有关,过快的发展也使得相关部门在法规制订上易于选择谨慎态度;另一方面,我国的成文法传统也加剧了法律法规在互联网这个新领域的供给不足。
  有关法律媒体在“3Q大战”进程中邀请法律界人士座谈,并指出此次争端暴露出中国互联网行业存在的四大法律问题[7]。
  (一)对网络垄断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困难
  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本身有缺陷。我国内反垄断法律体系还在起步阶段,其条款大多是框架性的,缺乏具体实施的指导细则,可操作性不强;而且豁免条款较多。另外,《反垄断法》对网络垄断行为很少涉及。这都导致《反垄断法》很难在实施过程中有效打击互联网领域的垄断行为。
  另一方面是执法主体问题。在国外,反垄断机构通常都是单一的独立机构,而在我国,工商局、发改委、商务部共同承担反垄断的执法权力,相互之间权力又有交叉。这不利于具体的反垄断执法,可能造成有利时执法机构抢着执法,无利时执法部门毫无动静的情况。
  (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有效约束
  法律专家认为,在3Q大战中,交战双方都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如360的“扣扣保镖”以保护QQ用户的姿态来干扰QQ软件的正常运行,腾讯则强迫用户作出“二选一”的决定,这都是忽视用户利益和社会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与打击上效力不足。
  一方面,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大多规定的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采取罚款、停止违法行为之类的处罚手段。这种主动司法在执法主体上存在问题,比如碰到3Q大战这种全国性事件,就少有执法部门第一时间出来监管。这时,交战双方就容易采取法律之外的手段来应对不正当竞争,比如以牙还牙。
  另外,在腾讯和360大打口水战时,一直没有第三方机构来做评判,直至双方做出侵害消费者自主权的行为。这也可以看到行业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在管理上的缺失,无法对行业内部产生自律性影响,未能及时调整和处理内部的关系,缺乏有效的调解机制。
  (三)对网络消费主体的权益保护不力
  3Q大战中,腾讯单方面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这一行为于理于法都有问题。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腾讯的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但在QQ作出有损用户权益的行为并引起公愤后,虽然很多用户表示抗议,但真正采取诉讼途径维权的很少。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民众对网络行为的维权意识不足。另一方面,这种权利不可衡量,造成的伤害程度和损失大小都难以界定。在侵权后果难以衡量的情况下,收集证据难度加大,维权成本自然被抬高。这无疑凸显了《消法》在保护网络用户权益上的不足。
  (四)互联网监管制度的缺失
  3Q大战反映出目前我国的网络环境还有待进一步的规范,需要制定一些类似《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规范互联网经营行为的法规,对互联网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另外,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的监管还存在明显的不足,比如对软件、信息库的保护等,互联网信息活动有待法律进一步规范。
  还有法律专家认为,桌面客户端软件已成为第六大媒体,应强化监管。其理由是,在以“云计算”为代表的新技术的推动下,装机量动辄数亿的桌面客户端软件的商业运营,早已实现了中央指令、全面覆盖、任意时空实施的运行特点,实际已具备了成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及手机后的“第六大媒体”的所有技术与运行的可能性。一旦该软件的最高管理权限被不良势力攻击、利用或劫持,则可能给我国互联网安全乃至国家利益带来重大威胁。因此,该专家主张,在市场主要的互联网桌面客户端软件中,强制设置“超级管理权限”,并内嵌“网上110”模块、“网上315”模块[8]。
  
  参考文献:
  [1] 刘佳,吕文龙.360与QQ客户端一哥之争[J].互联网周刊,2010(11).
  [2] 马晓芳.人人争做客户端 “免费+增值”天下无敌?[N].第一财经日报,2010-11-11.
  [3] 董军.3Q大战推动杀毒软件提前进入免费时代[N].中国经营报, 2010-11-14.
  [4] 吕艳丹.免费增值:先搭台再唱戏一种典型的商业模式[J].新营销, 2009(10).
  [5] 周鸿祎.免费之路[J].21世纪商业评论,2008(5).
  [6] 李梦堃.3Q大战谁违法[N].南方周末,2010-11-11.
  [7] 陶琪.“3Q大战”突显四大法律问题[N].新法制报,2010-11-10.
  [8] 网易科技报道:博客网举办中国互联网垄断问题研讨会[EB/ OL].http://tech.163.com/10/1117/18/6LN9RR43000915BF.html, 20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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