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民工及其教育资助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文冰 时间:2013-02-15

 三、湖北省农民工及其子女教育资助创新对策
  1.强化国家对义务教育的主导责任。义务教育是强迫教育也是国民教育,是一种培养社会和国家合格公民的教育,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也是国家行为,即中央政府有责任担负起提供有利于儿童入学的各种条件及机会,人民也同时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为了确保湖北省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民和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真正落实,必须扩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并且向基础教育倾斜。从世界范围看,义务教育所需经费都是由国家全额拨款,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世界平均为5%,发达国家为9%以上,中国目前还不到4%。即使这样,现有的财政拨款主要是向高等教育倾斜,基础教育经费严重不足。建议按照义务教育优先原则实施财政拨款。在义务教育经费暂时不能充分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应本着“弱势者优先”的原则,对弱势群体发放“排富性”教育券以救助。
  2.国家政府对弱势群体的非义务教育要有所为。中国是典型的穷国办大教育。摆在我们面前的困境是:一方面,学校不收取一定的费用难以发展;另一方面,收费高了又确实会使得一些弱势群体的家庭中的优秀青年由于经济的原因而难以入学。为了体现学习能力至上的公平教育观,使得弱势群体及其子女也能平等地进入高校学习,我们建议:(1)政府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抑制高校收费日渐上涨的趋势。高校收费应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之上,一方面应建立教育成本核算制度,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避免教育成本的高估。另一方面打破教育行政体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由于中国教育体制改革大大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沿袭着非常严重的官本位而非教师本位制。若不能改革现有的教育行政化体制,大量的教育经费可能浪费在与教育无直接相关的领域中,并且倒逼学费的上涨。(2)坚持和完善现有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一是以生为本创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制度。对于部分还款困难者实行与个人收入挂钩的办法,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另外对大学毕业生从事某些工作实行学费减免制度。比如到艰苦的地区和岗位从事国家急需的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以社会服务替代还款等等。二是建立稳定的国家助学贷款基金,成立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可以参照国外经验中国也可以成立诸如美国的学生贷款市场协会、英国的学生贷款公司、日本的育英会等永久性的中介机构来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任务,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序、及时完成。三是建立政府、学校、银行共担贷款风险机制。政府是教育的最大受益者,因此政府应承担主要风险。学校通过助学贷款,摆脱了教育经费紧张的局面,因此学校也应承担一定的风险,可以从学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助学贷款的风险损失。银行是金融企业,只要是贷款都有风险,助学贷款也不例外,因此,银行应该承担略高于政府贷款的呆坏账损失风险。
  3.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说过,解决贫困农民问题必须增加农民的收入,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是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只有实现农村劳动力不断的、大量的从农业转移到非农产业,才能有效的提高农民收入。要实现农村人口的转移,一方面,城市要有足够的劳动密集型就业机会,另一方面,转移出来的农村人口必须有足够的劳动力素质,来适应城市里面的工作。农村人口劳动力素质则关键取决于教育水平。对成年人来说(包括城市下岗职工),职业教育是最适合他们的教育形式。若要从根本上提高弱势者的应变能力,使他们能够抓住足以改善个人收入的就业机会,就需要注重对知识的培养。这意味着政府必须投资于弱势者的终身教育事业,使贫困人口不断补充和更新基础知识,增强自身的可塑性,增加重新选择创业或就业的能力。因此,政府在关心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的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终身教育,提高弱势者长久的“造血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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