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际生态补偿的价值基础与评估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云名 时间:2013-02-15
【摘要】 作为公共产品的生态资源环境具有投入产出的外溢性,区域生态资源环境变化与相关区域之间的联系千丝万缕,但如何促使环境受益地区对付出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进行合理补偿,关键在于进行科学合理地定量。即通过区际生态补偿标准的确立与核算为现实中的生态补偿提供实际可操作的价值估算依据,增强生态补偿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情不一,因此,唯一的生态补偿计量方法并不实际,应该在一定的指导原则和模型框架的基础上,结合各资源环境承载区的实际,研究探索定量化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评价体系。
  【关键词】 区际生态补偿 价值基础 价值评估
  
  一、资源环境价值
  资源环境具有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法律属性。自然属性包括天然性、有限性与稀缺性、生态性和区域性等。经济属性包括具有使用价值、能够以货币计量和具有可收益性等。法律属性包括资源资产产权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资源资产的使用权可以依法交易等。资源环境价值是生态资源环境经济属性和法律属性的体现,是资源环境的直接价值。实现区际生态补偿的基础首先即在于资源环境的价值,这是因为对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靠对资源环境的价值进行评估。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及整个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和基石,马克思认为,“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基于劳动价值论,马克思认为,“如果它(指自然资源)本身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那么它就不会把任何价值转给产品。它的作用只是形成使用价值,而不形成交换价值,一切未经人的协助就天然存在的生产资料,如土地、风、水、矿物中的铁、原始森林的树木等,都是这样”。应该说,这种看法是受制于马克思当时的历史局限性,并且,就劳动过程而言,显然,仅有活劳动是远远不够的。人们还必须拥有除劳动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才能进行现实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提供能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使用价值或效用。其中,包括土地、资本、技术、信息,以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因而,财富、效用或使用价值的源泉是多元的,是所有或全部相关生产要素直接创造和构成的。但许多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却对这一认识加以明确化,即认为处于自然状态下的资源环境是自然界赋予人类的天然产物,不是人类创造的劳动产品,没有凝结着人类的劳动,因此没有价值。由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前苏联以至我国建国之初都把自然资源视作“无价”,形成“资源无价、原料低价、产品高价”的怪圈,对自然生态环境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其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环境与其他有用物品一样,都具有使用价值并且应该是有价的。
  效用价值理论是从物品满足人类需要的能力或人对物品效用的主观心理评价角度来解释价值及其形成过程的经济理论。效用价值理论在19世纪60年代前主要表现为一般效用论,自19世纪70年代后主要表现为边际效用论。从一般效用论的角度来看,效用是价值的基础,有效用就有价值。自然资源环境具有满足人类需要的功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满足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阶层人们不同的需求和欲望——有水、阳光、空气人类才能生存,有各种矿产能源林木人类才生活得更好。因此,对人类来说,自然资源环境是有价值的。边际效用论者从人对商品效用的主观心理估价引出价值,并且认为价值量取决于边际效用量,即满足人的最后的亦即最小欲望的那一单位商品的效用。价格则是买卖双方对物品的效用进行主观评价、彼此竞争和均衡的结果。因此,各种商品的价格之比就应该等于他们的边际效用之比。
  从经济学的角度,环境价值可由环境质量变化引起人们福利变化来衡量。当环境质量改善时,使人们的经济福利增加,产生了环境效益。反之,当环境质量恶化,产生环境损失。对于人类而言,有效用(价值)的是耗竭性资源,特别是不可更新资源。空气、阳光和水等非耗竭性资源由于数量无限,使人的欲望可得到完全满足即达到欲望饱和状态,这意味着欲望强度递减到零,从而满足该欲望的物品效用(价值)也完全消失。但必须看到,耗竭性资源却存在着绝对数量的有限性,并且由于人口和生产活动的增加、不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的行为,使资源环境出现了短缺现象;更由于时空分布的差异,导致在不同区域不同时点上会出现资源环境的缺乏。人对资源环境的需求欲望不能达到饱和状态,并会随着资源环境的绝对和相对的缺少而增大欲望。因此,资源环境对人而言是有价值的,当然,其价值量在不同时空条件下因对不同主体效用的变化会有所变化。
  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是一种间接价值。生态系统的正外部性、非排他性等属性,导致对生态资源环境的享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免费搭车”的问题。区际生态补偿就其实质而言乃是对一区域生态正外部性外溢的一种补偿。外部性原理和公共产品理论是认识生态补偿的基础理论。环境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基础,其价值包括资源环境价值和生态服务价值。长期以来,人们关注的主要是资源环境价值,而其保护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等的生态服务价值往往被忽略,但实际上环境对人类而言,其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要远远大于资源环境价值。理论上讲,补偿标准应介于资源环境价值与其所提供的生态服务的价值之间,但实践中,补偿标准的设置更趋近于资源环境价值,往往导致补偿不足。因此,可以在资源环境价值与生态服务价值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中间值。
  在人类的经济活动中,环境与生态显然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混合资产(Composite Asset),它提供了支持生命的体系并维持人类生存,也提供生产商品的原料及能源,是最关键的生产要素与利润来源(Hussen,2001);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还体现在直接供应了人类消费,如保护土壤肥力、净化环境、维持生命物质的生物地化循环与水文循环等。在千年生态系统评估项目概念框架工作组报告《生态系统与人类福利:评估框架》(2003)中指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指人类从生态系统中获得的效益,这些效益包括供给功能(如粮食与水的供给)、调节功能(如调节洪涝、干旱、土地退化等)、支持功能(如土壤形成与养分循环等)和文化功能(如娱乐、精神、宗教以及其他非物质方面的效益)。值得注意的是,生态系统服务与生态系统功能是有区别的,评估时应避免重复计算。生态系统提供的是服务还是产品也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必须加以关注。此外,还应区分由生态系统直接提供的服务与通过人类干预后提供的服务,通过这种区分可以使生态系统服务的支付方了解他们所获得的是哪一类服务功能。生态系统服务因其影响范围大小有别:规模较小的区域级生态服务,如小流域生态保护所提供的水质调节;国家级生态服务,如大面积、跨省域的流域、森林、湿地等;国际级生态服务,如全球生物多样性、国际水域及大气保护等为全球提供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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