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方面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桂悦 时间:2013-02-15
  3.2 积极开展和落实预防措施,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3.2.1 继续将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当作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要明确巡查重点,建立和完善动态监察网络,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郊结合部、重要公路两侧、重点矿区列入巡查的重点区域。二是要明确巡查责任,确定巡查频率,支队与大队、大队与乡(镇)国土所三级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分片包干负责,严格落实“三定、三包”制度,即定人员、定岗位、定责任,包巡查、包处理、包结案。三是纳入目标考核,将动态巡查和年终目标考核结合起来,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坚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3.2.2 建立市、县、乡(镇)、村(社区)四级联动机制。要探索把执法窗口前移、执法重心下沉,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下到基层,使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各县区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信息员,为我们及时提供违法线索,以便及时制止和查处。赋予乡镇、村、社区在制止违法行为上一定的责任,强化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第一线的权力、责任。
  3.2.3 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执法窗口前移。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切实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有力、整改到位”。在矿产资源多、违法现象严重的区域,要聘请矿产专业人员做现场勘测员,定期到矿山现场或下井查看,定期向执法监察机构报告,以便及时发现矿产违法行为,做到早制止、早整改、早查处。
  4 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争取在查处大案要案上取得突破
  4.1 强化执法手段。各县、区要加强执法装备,配备执法专用车、执法工具、执法保护器具。市支队现有一台专用拆除违法建筑的挖掘机,各县、区有需要都可以借用。
  4.2 积极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各县、区要加大对原已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该罚款的罚款,该拆除的坚决拆除,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拆除违法建筑必须要以县、区政府为主,由政府承当拆除违法建筑的主体,才能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乡镇一级政府,县、区大队可以采取致函的方式通报有关情况,书面送达,以增强领导的责任感,从而积极主动的参与违法建筑的拆除行动。同时,加大巡查力度,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做到发现得早、制止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争取本年度的违法案件发生数量大幅度降低。对个别新发生的案件必须从快、从严查处。
  4.3 要突出查处重点,抓大案要案的查处。要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非法批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审批发证、无证开采、无证勘探、以采代探、超深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
  只有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才能堵塞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只有从严执行制度才能实现有效管理,健全的管理制度是长效管理的前提条件,严格执行制度才是长效管理最可靠的保障。只有加强执法力度和国土资源严格的监察制度,我们国家的国土资源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才能更好的为社会主意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盐城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处.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执法监察篇
  [2].柳洲.浅谈土地执法监察难现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土地问题研究 2006.
  [3].林少波.浅谈土地执法监察难现象、原因及对策.广东土地科学,20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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