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共性技术分类创新模式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鲁成 时间:2013-02-15
  2.1我国共性技术创新存在的问题
  国家战略性意图不强,政府作用方法需完善。相关科技技术有支持“共性技术”的提法,但没有明确的标准,难以落实;没有支持产业共性技术的专项(除“十一五”支持现代服务业共性技术课题——科技支撑计划安排;广东安排有“产业共性技术”重大科技专项);政府组织共性技术供给的组织方式不尽合理;缺乏层次,重点不突出;组织形式单一,多采取政府直接资助的方式;除科技计划专项外,政府如何在支持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方面发挥作用,缺乏系统的思路和路径。
  (2)国家队缺位,研究机构动力不足。院所转制促进了技术研发贴近市场需求,但共性技术研发积极性不高,持续性差,功能退化;产业内竞争加剧,企业侧重于引进消化吸收和模仿创新,无暇顾及可以提高产业竞争力的共性技术研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技术研究中心过于依附所在企业,缺乏进行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动力;得到政府资助(部分经费)的非政府研究机构,未能发挥作用。
  (3)合作研发组织及运作机制有待完善。单个主体承担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比较普遍,但每个企业、研究机构的能力有限;合作研发的“产学研”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如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绩效评估;缺乏促进合作研发的立法与政策体系。
产业共性技术项目选择机制需要完善: 评选专家的组成中,产业界人员不足;评选标准(不同类型共性技术的标准;产业化标准)、项目绩效考核标准没有明确统一的指标和方案。
  (4)产业共性技术创新融资单一。主要依靠政府,缺乏引导多渠道投入的机制。
  (5)产业共性技术扩散模式需要创新。企业间缺乏共享产业共性技术的机制;行业组织没有发挥推广作用;缺乏推广平台。
  2.3 产业共性技术的创新模式
  (1)关键性共性技术:建立科技专项,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对于此种共性技术,应由国家政府或国家级组织进行统筹安排,鼓励关键性共性技术的开发和创新,采用综合科技计划或专项科技计划的形式,由政府或基金进行投资或提供贷款,大力扶植关键性共性技术研发。
  (2)基础共性技术:建设国家队(转制院所(中心)研究),提供基础共性技术。对于此种共性技术,企业很难直接从中获利,因此会在基础共性技术上投放较少财力和人力。但基础共性技术是推动整个产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因素,政府应建立专门的科研院所或科研中心,给予实际的投资和补贴,促进基础产业共性技术发展。
  (3)一般共性技术:联合创新组织(新型产学研结合),提供一般共性技术。通过建立联合创新组织,使企业之间实现更优化资源配置,完成对于一般共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3 结论
  
  目前,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模式研究已成为国家软科学重点研究项目,反映了国家对于产业共性技术的重视程度。在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模式研讨会上,国内重要产业部门的专家学者都发表了看法。产业共性技术的关键不在于发展而在于选择,对于创新模式进行研究,力图用市场机制进行解决,由龙头转制院所、大学和企业结合,形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产业共性技术的选择问题中,谁来选,怎么选都至关重要。产业技术的确立方式是产业共性技术发展的前提。产业共性技术关系到产业竞争力甚至于国家核心竞争力。政府通过运用资源、补贴等形式对于产业共性技术的开发进行支持。转制院所大量积累人才、技术,支撑外贸产业发展。通过产学研的结合,创造技术创新链。将社会各种资源聚焦到企业端,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服务。
  为了提升产业共性技术的发展速度及规模,建议以政府科技部门为主导,激励各相关主体参加,按产业共性技术类别,实施分类支持与资助,最终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1)关键共性技术:协调现有计划,建立科技专项。
  (2)基础共性技术:建设全额“国家队”、非全额其他机构。
  (3)一般共性技术:支持培育联合创新组织。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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