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华 时间:2013-02-15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
  
  任何组织的制度安排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因此适时的制度调整和创新不可避免。
  (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原则。原则是对客观规律的总结和反映,研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原则,对于指导创新,实现其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现实问题原则。矛盾推动事物向前发展。矛盾就是问题,就是差距。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哪些方面取得创新突破,首先取决于它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是什么。
  2、发展趋势原则。从问题出发是立足当前,创新更要立足长远。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必须研究社会经济、农业经济、中国农业经济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我国农业发展的目标是实现现代化,即现代工业和现代技术将深入农业和食品工业,农业日益采取工业的生产方式和组织方式,延伸产业链条,把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与服务,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不同环节连成一体,形成一体化经营。农业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必须适应这一变化和要求。
  3、事物本质原则。创新是为了发展而不是毁灭。当事物本质发生改变后,一事物就不再是其自身而变成了他事物。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不能改变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成员民主控制;按惠顾额分配盈余;资本报酬有限等。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条件。只有具备相应条件,创新才能实现。就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而言,至少需要三方面的条件:
  1、客观层面:我国农业发展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时期,农业拥有了较好的发展条件。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更加重视,提供了较好的政策支持。我国农业面临的国际竞争异常激烈。这些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客观条件。
  2、主观层面:人们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创新的认识。改革开放30年来,开动脑筋,解放思想,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开拓创新的文化氛围已经具备。但就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而言,人们的认识还不到位,对合作组织本质、作用、前景的认识与判断都还比较模糊,思想上对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新的重视程度不够,还需要做艰苦的创新宣传教育工作。
  3、操作层面:政府的支持与推动。政府已做了许多支持推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创新的工作,如制定扶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政策,颁布相关法律、出台合作社(示范)章程,等等。但在把优惠政策做实;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政府放手让农民去实践,不追求形式而更注重实效,创造更有利于合作组织发展创新的外部环境方面还有许多细致工作要做。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内容
  1、社员结构创新。传统农业合作社作为小农的互助组织,其成员由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生产者组成。据此可推断,传统农业合作社的规模比较小,社员来源单一,不利于合作社增强活力,参与竞争。因此,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上应加以变通,扩大包容性,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不仅农民可以加入合作组织,农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加入,允许他们以技术作价出资;自然人可以加入,法人也可以加入,利用它们拥有的技术设备资源或信息资源。当然,为保持农民社员在合作组织中的控制地位(合作社性质),对非农民及法人入社要在所占成员比例或股金比例上做出限制性规定。具体比例应从实际出发,允许彼此有一定的差别。
  2、融资机制创新。传统合作社存在融资能力弱的问题,这就需要在合作社融资机制上进行创新。比如,有入股的生产者社员,也可以允许有纯入股的投资者社员;允许一人认购多股,也允许缺乏资金的农民多人认购一股;社员认购股金的方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作价出资;为增加资金的流动性,可以规定经合作社同意,股金在合作社内部社员之间可以转让等等,以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和其他生产要素,扩大自身的融资能力。
  3、民主管理创新。传统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由于现代农业合作组织社员认购股金数量增大,且彼此不同,这给民主管理原则带来了挑战。严格遵循一人一票原则,实现了公平,但会置投资额于不顾,损害效率。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要求改变单纯按社员人头设置投票权的原则,而要照顾社员持有股金的差异。可以在实行一人一票的同时,允许一人多票或多人一票,但同时对单个社员占总票数的比例做出限制。这样变通,便于协调利益与风险、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既有利于调动持股大户的积极性,又不会改变多数社员对合作组织的控制,保证民主管理。
  4、分配机制创新。传统合作社比较强调公共积累,往往忽略对社员投入资金的分配。从合作社的本质、宗旨及有利于自身发展来看,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其合理性,然而却不利于产生投资激励。鉴于目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利润水平还不高、财务管理薄弱以及过去“归大堆”产生的阴影,对分配机制应做出调整:盈余分配中少提公共积累,兼顾投资额。当合作社发展需要资金而公共积累不足时,可以采取再次进行新筹资的方法加以解决。对于盈余分配要兼顾投资额,可仿效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做法:每个社员必须事先承购与其交货量相应的股金。这样就把“按惠顾额分配盈余”与“股金参与盈余分配”结合了起来。这种对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的调整,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合作社产权模糊的问题,增强了产权激励,同时又不违背“按惠顾额分配盈余”的本质规定性,是一项非常巧妙的制度创新。
  5、经营方式创新。传统合作社强调通过合作社间的横向联合促进合作社发展。但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应重视纵向发展。它不应仅仅是初级农产品的经营者,而应是通过注重发展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扩大合作组织规模,形成集团化,提升竞争力,促进自身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白立忱.外国农业合作社[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
  [2]韩俊.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
  [3]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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