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制约检察技术工作科学发展的问题和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孙学利 曹广强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 检察技术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在配合业务部门案件侦查、证据固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将科学技术充分融入检察业务发展中、充分应用于案件侦查和证据核实过程,真正具体地将技术和办案捆绑起来,提高侦查水平、办案质量和效率是当今检察技术工作新形势的最显著特点和强烈要求。如何发展、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检察技术工作的作用,工作如何实现超前式定位、跨越式发展,是新形势下检察技术工作目前的重要课题。

  论文关键词 检察技术 技术工作现状 科学发展

  一、检察技术工作的现状

  在传统检察技术方面,郯城县院技术科编制四人,实际开展工作五人,二名信息技术员(兼视听)、一名法医、一名科长(兼信息、视听),一名借调人员。司法会计长期配属反渎局办案,心理测试技术员隶属反贪局,法医还兼任繁重的侦查监督工作。所以该院技术科由于不可调和的人员矛盾,势必影响到检察技术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能。在仅存的法医文证审查这一块,也几乎是处于半瘫痪状态。在现行的检察技术管理上也存在着管理与技术的脱节,我们的部门干警要么只是某一方面的专才,要么是行管人员,很难找到一个横跨法律和技术两方面的复合性人才。基层检察院本身编制就只有两、三个人左右,这就给人员调配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对很多技术性的工作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信息技术和侦查技术作为检察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发展成为现代化办公、办案的重要平台。目前郯城县院这部分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的瓶颈主要还是人才方面,除了急需的信息技术人才,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同时具备法律专业和技术专业的复合型人才。我院去年新进了一名计算机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科长一齐肩负全院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视听技术应用以及技术行政管理等工作。与其他机关比较,检察机关在现代技术的应用方面还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特别是检察人员的整体信息技术水平相当令人担忧。近几年郯城县院的硬件建设投入了很大的财力物力,如何在短时期内大幅度地提高检察人员的信息技术观念和应用水平,是摆在我们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笔者认为只有从检察技术运行机制上进行彻底的改革,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阻碍检察技术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现行检察技术运行机制的问题

  目前的检察技术运行机制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是法律监督职能,主要由法医、司法会计、文字痕迹等传统技术领域组成。二是技术保障职能,主要由信息技术和现代侦查技术等现代技术作为支撑。这两个没有多大关联的两个领域就因为“技术”两个字硬生生地捆绑在了一起,组成了检察技术运行机制的全部内容。现代技术在检察机关的应用本身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但在现行检察技术运行机制的构架下,这部分工作没有真正作为检察机关长期发展目标来对待。主要体现在:一是这部分工作长期划归法律监督范畴,势必影响到它的拓展和提升。检察技术部门因为司法鉴定监督职能的缘故划归检察监督系列管理,虽然法律监督的职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现代技术的应用却处于相对尴尬的地位,往往是作为边角废料被抬上桌面,技术人员在死劲的拼凑,领导和同事却不知该怎样利用;二是技术人员问题亟待解决。目前,检察机关实行的人员职务职级制度并不能够适应检察现代信息化的发展。作为信息化建设主力,信息技术人员在其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的工作,但是信息技术职务在检察职级待遇上却迟迟没能得到具体的体现,在信息化人员建设问题上,检察机关所处的位置已经严重落后于其他的机关了。三是检察队伍信息技术整体水平还处于拓荒阶段。信息化决不是仅靠技术人员的努力就可以实现的。这是因为检察信息化的最终目的是要服务于检察职能,因此对最终使用者的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就目前情况来看,检察队伍信息技术整体水平据此要求尚有很大的差距,大多数使用者对于检察信息化的认识有限。再加上信息技术发展迅猛,即使是专门研究的人,如果不注意学习也会跟不上发展,更何况是使用者呢。由于受前述种种发展情况的限制,信息化带来的实际效益并未得到体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信息化在检察机关的推广与普及。四是检察技术管理制度相对滞后。我们在检察技术建设的过程中制定了许多管理的制度与条款,但它们的制定多带有些行政色彩,其中一些规定本身并没有认真考察客观实际,只是单纯参照以前的行政规定制定,而且由于所参考的行政制度本身大都脱离检察技术建设实际,这样做的后果是这些规定不仅不适合本单位检察技术的发展,没有可操作性,而且因为制定时的时效性、前瞻性严重不足而引发出了大量的问题。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