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治走向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高志雄 时间:2014-08-21
  摘要中国法治走怎样的路才是正确的,一如我们在探索社会主义制度般在摸着石头过河,但相对于社会主义理论,法治具有更加丰富的理论、思潮、制度、哲学、历史等知识来源,可以让我们有更多的参考、借鉴和引入,但是问题也随之而发。本文针对本土资源论和其对立的观点做了简要的比较和大致的分析,期望能在这两种对立中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 
  关键词本土资源 本土化法治 现代化范示 
   
  这里有玫瑰,就在这里跳舞。真理就在你脚下,并不在彼岸。 
   ——但丁 
  从苏立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到邓正来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或许早已是过去式了,但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还没有完成,如何在转型中的中国实现法治或法律的现代化仍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一、两种思潮的对立和碰撞 

  从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看苏力教授的“本土资源论”,他认为苏力教授在法律或法治观上“完全无视伯尔曼等论者所建构的有关法律或法律制度先于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之形成并成为其基础的‘法的社会理论’”。认为其学说是违背社会理论的悖论。 

  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中,邓正来先生写道:“中国法学之所以无法引导中国的法制发展,实是因为他们都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且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还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毫无疑问,苏力教授虽然没有构建一个西方法律理想范示,却构建了一个“本土化范示”,在邓正来先生的眼中,这个范示更加的“毫无意义”。 

  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苏力本土资源论的批判》中,邓正来先生对“本土资源论”所做贡献也就是其口中的“本土化范示”的贡献总结道:“两个极不可欲的彼此勾连的结果:一是为了强调‘本土资源’的重要性而将它专断的设定为一种法律元,二是在‘为贡献而贡献’的法律观的支配下对“中国现实”做出的‘非中国’的专断处理。” 

  似乎邓正来先生和苏力教授的观点是完全相悖离,不可相提并论,但本人认为未必。邓正来先生总结提升别人的法学思想或者说关于中国法治的观点为“**范示”,那么他自己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又何尝不是一种范示呢? 

  二、折中和平衡的产物——“本土化法治” 

  虽然他本人否定,但通过以下几个问题,我们就可以找到这两种对立思潮的相似处,然后从这两个极端中选择折中点,这个点可以维持一种平衡的状态,那就是笔者所要讲到的“本土化法治”。 

  1.法治手段和法治目的,我们要更注重哪一个? 

  “我认为,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是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的。”邓正来先生的这句名言写出了法治目的的重要性,但如果路线选择不当,是否也一样会把我们的法治引向混乱的深渊呢?毕竟法律框架与经济目标的是完全不同的模式。 

  通过分析、统计我们可以来预测将达到什么样的经济目标,年度或一个规划阶段后GDP要增长多少,达到什么样的水平,符合什么样的标准。但是法律很难说有一个具体的目标和景图。一些千、百年前的法律原则,比如“公平交易”、“公序良俗”我们现在依然在用。同时,在生产技术日新月异急速发展的年代,我们即便已经预想到未来法律可能的范围。比如百年后或是更久的时间克隆人的保护、地位的确认或者克隆的限制必然出现在法律中。甚至放在刑法(如果那时中国还有“刑法”的话)中加以规定,但即使已经想到了,我们不会现在就把它写进法律里,因为这条法律不对现实产生影响,没必要的。法律要具有前瞻性,以给予人民确定的预期指导,并保证这种指引的稳定性,但这种指导是眼前的。 

  因此我们不需要过分超前的法治目的,而且“如果试图以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有限理性来规划构造这样一个法治体系,可以说是完全不可能的”。文化的趋同化可能导致法律的统一,但那是几百年后的可能性,在当下,中国的本土法文化依然是中国现代法治的重要历史根基。苏力教授在《面向中国的法学》中讲道:“要扎根于我们的时代,不要总谈五十年以后的,我们的答案是要在这个时空中作出的,我们一定要避免当留声机和肉喇叭。所有法律问题都必定是地方性问题,当代中国已与世界紧密联系,要在世界背景下研究问题。”我们不能在一个“范示”的指导下去想步骤的安排。那如果这个范示错了呢?我们在实践中寻求真理,而不能写出一个真理,然后再去论证它的正确,因为我们的社会经不起“猜想”的折腾。故制定一个基本且含糊的法治路线或是目标,是有必要的,但法治目的的过分确定只会让这个目的缺乏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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