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甘肃省农民养老保障的现状与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孙晓娟  时间:2013-02-15
   (二)加快甘肃农民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
    目前,农民养老保障在农村进展不力,举步艰难,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养老保障的立法滞后。要使甘肃农民养老社会保障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要以农民的养老保险为突破口,逐步完善甘肃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构建甘肃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时,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的问题是,我们要构建的是农村养老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而不是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也不宜引导广大农民都去参加商业保险。因为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对于农民按期如数缴纳养老社会保险的保险费,以及国家在一定的条件下为农民提供养老社会保险待遇都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而社会养老保障政策所具有的引导功能,使得允许农民自愿参加和政府随时终止社会养老保障政策的实施成为可能,政策所具有的随意性使得农民养老保障难以得到保证。商业保险以及农民个人为养老准备的储蓄都是个人为防御生活风险所作的准备,是社会保险的一个补充,它们能够增加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和提高生活质量,但只有养老社会保险才真正具有最基本的保障功能。这是因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与我国自1992年以来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这样的政策,以及家庭保障和商业保险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它是由政府组织的、在必要时由政府承担责任的、社会成员联合起来共同抵御各种生活风险的联盟,因而具有最大的可靠性。此外,各项法规制度完备后,还必须通过建立养老保险争议的法律救济机制及时解决养老保险的纠纷,以确保各项养老保障制度的贯彻实施。
  (三)从实际出发建立符合甘肃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根据甘肃的省情,不可能为农民养老提供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障待遇,必须在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大前提下,来构建符合甘肃省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众所周知,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高低,必然依赖经济的发展水平。由于甘肃农村情况复杂,从目前试点的安西、庆阳、皋兰、灵台、山丹5个县来看,各县的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不同地区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经济能力相差悬殊,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时不能搞“一刀切”,必须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因地制宜,立足省情,逐步建立符合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从经济发展不同地区农民的客观需求看,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农民对养老保障的实际需求,从内容到标准都呈现出明显的层次性。针对落后省区甘肃来讲,因经济实力有限,农民收入水平比较低,不宜立即全面推行作为较高层次养老保障的社会养老保险,而是应该把工作重点放在对农民的养老救助上。
    (四)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
    从实践看,依靠传统的家庭赡养和土地保障都不能为农民养老提供稳定、适度的基本生活来源,为此,必须从甘肃农村实际情况出发,寻求新的养老办法。通过对甘肃省农村养老方式的分析,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单靠哪一种方式解决甘肃农民养老都有一些困难,只有将家庭赡养、土地保障和社会保险结合起来,才能为甘肃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才是解决农民养老间题的现实选择。在上述三种养老方式中,要继续发挥家庭赡养和土地保障这两种养老方式的功能。而运用社会保险为农民提供一种新的养老方式目前还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甘肃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制度创新,探索一条“政府定政策,市场化运营”的新路子。所谓“政府定政策”,就是要强调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是政府的一项职能,政府要将农村养老保险纳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统筹考虑,根据甘肃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农民保障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要审查经办机构的资格,监督经办机构落实农村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要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各项政策;要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维护农民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所谓“市场化运营”,就是由符合规定的市场法人,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拓市场,提供优质服务,引导农民投保。由于经营这项业务是面对千家万户、保险对象分散、平均保额较小、经营成本较高,因此为了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农村养老保险业务,政府要给予政策扶持和优惠。
    (五)多梁道筹集甘肃农民养老社会保障资金
    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既是农民养老保障的核心问题,也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国家财政应该给予补偿。但甘肃仍然处于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财力有限,而且农民人口的基数大,单纯依靠国家财政开展养老保障工作显然很不现实。同时,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在实现工业化多年后才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如美国1990年才建立。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不承担任何财政责任,尤其是在农村养老发展初期,国家更应给予支持。目前,国家农民养老的投人主要集中在“五保户”的养老救助及优抚补助上,但国家的责任应更多的体现在组织、推动、政策优惠和立法上。具体来说:一是发展集体经济,强化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人;二是尽可能地实现农业的多元化经营,提高农业的获利能力,增强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三是实行政府负责的完全积累制养老保险模式。这种模式的具体做法是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强制推行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强调凡是达到甘肃省农民人均收人水平的农民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凡是已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民也要参加养老保险。对农民个人年收人达到一定水平按适当比例缴纳保险金,这是受保个人应尽的义务,也是国际社会保障制度通行的原则;四是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如商业性养老保险。因为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开展养老保险已有多年,同时商业保险适应性强,能适应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五是根据国家对“三农”工作做出的具体部署,通过加快推进甘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积极扶植甘肃农业产业化发展、认真抓好“打工经济”和劳务支出、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等措施增加农民收人,同时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民养老保障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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