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谢金楼 张庆鹏 时间:2013-02-14

 摘 要: 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自试点以来取得了快速发展, 为服务 “三农”和县域中小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还存在后续资金不足、法律定位不清、保障体系不完善、发展方向不明确以及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等不足, 这是制约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发展实践中, 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必须努力开辟融资渠道、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注重防范风险; 同时管理层应明确其法律地位, 以促进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江苏; 小额贷款公司; 可持续发展。

  农民收入问题一直是 “三农”问题的核心, 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是解决农民增收难的关键, 在此过程中大量中小企业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而涌现, 农民和中小企业贷款需求迅速增长, 农村金融需求因此而发生了较大变化。

  但是, 国有商业银行的 “双大”战略 ( 大城市、大企业) 使农村和中小企业发展面临信贷配给与金融供给瓶颈。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打破了正规金融机构统揽农村信贷的格局,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金融体系的缺陷, 有效地缓解了正规金融体系难以辐射的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问题。长期以来,由于正规金融在农村的覆盖面不足、支持力度不够,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问题一直较为突出,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金融组织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被政府和理论界认为是一次意义重大的 “破冰之旅”, 并被寄予解决农村和中小企业金融需求之厚望。在国际上, 小额信贷机构已步入成熟发展阶段, 而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2007 年年底, 江苏省在全国率先以省为单位全面开展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经过三年多的实践, 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 运作规范, 在服务 “三农”和县域小企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 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济和社会效益已逐步显现, 并成为江苏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自试点以来, 以其商业化小额信贷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迅速赢得了发展空间。截至2011 年6 月底, 江苏省获准开业的农村小贷公司302 家, 实收资本 472. 65 亿元, 贷款余额 652 亿元,累计发放贷款超过1500 亿元, 处于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列。江苏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为民间资本创造了一条很好的投资渠道, 另一方面在当前银根收紧的货币条件下为满足企业和农村资金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表 1 反映了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总体发展情况以及在省内 3 大区域的分布情况。同比贷款增量占比指标表明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增加地区信贷头投放、满足县域资金需求方面, 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而资金运用率指标可以间接表明江苏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自有资金不足, 总体融资杠杆水平较低。  二、影响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

  尽管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速度较快, 试点以来运营情况良好, 没有发现明显的违规和风险事件,但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主要包括外部制度环境和内部经营环境两个方面。

  ( 一) 外部制度环境。

  1. 后续资金供给不足。融资途径狭窄, 资金来源缺乏, 可贷资金不足已成为制约现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瓶颈。2008 年 5 月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联合出台了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其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 可以向不超过两家银行融入不超过资本金 50%的资金, 用于发放贷款。在小额贷款公司 “只贷不存”的规定下, 最大融资杠杆只有 1. 5倍。从表1 中可以看出, 江苏地区的实际运用的融资杠杆只达到1. 38 倍, 总体较低。尽管 2009 年 11 月政府部门出台了相关文件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已将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负债比例提高到 100%, 但是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 小额贷款公司很难符商业银行的信贷准入和发放条件, 也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持续的资金支持。这种情况极大地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相关公司根据利润和资本金只能做到制定贷款的规模, 却不能从市场需求的角度来制定公司的发展规划。 1]

  2. 法律定位不清。根据指导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 其主营业务是经营小额贷款, 依据 《公司法》的规范来设立、经营、监管和终止, 然而在现行的 《公司法》中, 对涉及贷款类业务的公司并没有进行规定。角色定位不清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一系列问题: 一是税负过重, 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按照普通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和营业税, 难以享受农村金融机构相关的国家优惠政策; 二是加大其融资成本, 小额贷款公司一般企业的定位使其无法和银行一样以 SHIBOR (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从银行间拆借市场、国开行等机构获得资金支持, 使其融资成本大大提高; 三是易造成多头监管现象,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涉及金融办、人行、银监局、工商和公安等多个部门,不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3. 保障体系不完善。农村小额贷款在经营中主要存在自然灾害导致的自然风险、农业生产的盲目性导致的市场风险以及躲债、赖债等现象带来的道德风险。金融保障体系的滞后, 缺乏有效的农村金融风险分散转移机制, 使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面临很大的贷款违约风险, 持续经营面临很大问题。主要原因包括: 农村地区担保机构不足、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农户和企业的守信意识较弱以及农村地区征信系统不完善等等。[ 2]虽然 2011 年 4 月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已通过文件批准开业一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 但由于服务费用相对较高, 目前也未得到全面推广。

  ( 二) 内部经营环境。

  1. 发展方向不明确。一是市场定位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多是当地民营企业, 公司本身的商业化运作, 要求其追求利润最大化, 必然会使其在放贷过程中偏向于质量优、贷款数额相对较大的客户, 而这将使小额贷款公司失去其应有的 “小额、分散”的贷款优势, 使其身处与银行类金融机构同质竞争的危险境地, 大大降低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二是转型方面的问题。目前由银监会出台的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是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转型方向的唯一文件, 由于规定中关于 “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这一限制, 对于大部分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无法实现的, 因为这些小额贷款公司的民营企业股东并不一定有足够的积极性, 且必然存在各种严格的转制条件, 对发展中的小额贷款公司难度较大。

  2. 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一是业务品种单一, 盈利能力受限。目前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只从事贷款业务, 缺乏利润增长点, 盈利能力十分有限。虽然江苏出台的相关文件允许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各种中间业务的开展, 如保函的开展业务、货币资金融通的担保业务、经融机构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以及保险代理和融资租赁等业务。但由于实际运行中资金不足、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困难以及客户资源较少等原因, 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动力去开展此类业务。二是风险控制能力薄弱。首先,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意识淡薄。虽然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 但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运营中信贷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通常很低, 当可贷资金不足时很有可能动用准备金放贷; 其次,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识别和抗风险能力较弱。由于尚未完全接入征信系统, 缺乏对借款人信用评价的规范程序和技术, 只靠抵押担保或信用担保, 很容易形成违约贷款; 最后, 由于经营区域的限制使得客户群体和行业可能过于集中, 不利于风险分散。三是从业人员素质整体偏低。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人员少、业务技能欠缺和缺乏专业人才等现象, 除了易产生操作风险外, 也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和发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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