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模式的最优选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郭振华,代建林 时间:2013-02-15

量首先,我国的工程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现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中缺乏独立的质量监控机构。其次,购买工程质量保险就是将工程质量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显然成为了质量管理上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所以,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希望借助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引入保险公司这一独立的利益相关者和代表保险人利益的独立的质量监控机构,破解我国工程质量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建设单位说了算、监理机构不独立的问题,切实提高工程质量[2]。

    (2)使政府摆脱本不应承担的工程质量损害赔偿责任在我国发生的极端损害百姓利益的重大事件中,政府往往会承担最后责任人的角色,工程质量损害事故也是如此①。政府的钱是从纳税人那儿收来的,政府承担就相当于转由纳税人共同承担。为了使政府或者纳税人摆脱本不应承担的工程质量损害赔偿责任,也为了使工程质量责任方真正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激励其加强质量管理,有必要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保证其对质量损害对象的及时、足额赔偿。

    2.3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评价标准我国的国情要求切实提高工程质量,这与理论分析中的经济目标是一致的,只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由于工程建设规模大、质量问题更严重而显得更迫切一些。我国国情要求解除政府的最终赔偿责任,这与理论分析中的社会公平目标是一致的,并且进一步强调了损害赔偿的及时性和足额性,因为如果赔偿不及时或者赔偿额度不充足,仍然会使政府陷入其中。

    总体而言,中国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制度要达到三个目标。一是质量控制目标,即提高对参建单位的质量控制激励,激励建设单位和各建造单位谨慎地按法律规范管理、设计和施工,从而提高或保证工程质量。二是损害赔偿目标,即如果在使用期出现了质量损害,受害者能够及时、足额获得责任方(包括责任方通过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三是争议解决成本尽可能小。这三个目标将成为判断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好坏的标准。

    3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方案的比较与选择参照国际经验和试点情况,考虑建造者责任保险、工程质量损害保险、第三方监督和问题工程曝光(问题工程曝光通过第四部分中提到的工程质量保险信息中心来实现)四个设计要素,主要有四种方案可供选择,如表1。

    3.1方案一内容:与意大利、芬兰等国类似,只要求建造单位,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投保责任保险,承保工程本身损失和其他损失。

    评价:(1)损害补偿目标:看似可以达到,但由于需要进行责任界定、分清各自承担的赔偿份额后,才有责任险承保公司的赔付,而责任界定繁琐费时,所以,损失理赔速度较慢,造成损害补偿目标无法顺利实现。(2)质量控制目标:由于没有第三方监督制度和问题工程曝光制度,无法有效提高对建造方的质量控制激励,无法有效提高工程质量。

    (3)争议解决成本:需要进行责任界定,争议解决成本较高。

    3.2方案二

内容:与上海试点模式类似,强制要求建设单位和各建造单位一起投保工程质量损害保险,承保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在使用期间出现的工程本身的损失和其他损失。同时实施强制第三方质量检查制度和强制问题工程曝光制度。在出现工程质量损害后,无需区分是谁的责任,直接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事后也不进行责任界定。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无法也不能向任何一个责任方去追索。

    评价:(1)损害补偿目标:很容易达到,理赔速度快。(2)质量控制目标:各方责任不清,只要事前支付部分保费,就没有了事后追偿,这会降低质量控制激励水平。同时,采取强制第三方质量检查制度和强制问题工程曝光制度后,可以提高质量控制激励水平。最终,工程质量控制水平或工程质量是否能够提高并不确定。(3)争议解决成本:险种很少,无需追偿,无需法院进行责任界定,争议解决成本很低。

    3.3方案三

内容: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损害保险,承保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在使用期间出现的工程本身的损失和其他损失。同时实施强制第三方质量检查制度和强制问题工程曝光制度。在赔偿消费者损失后,保险公司可以取代建设单位向负有质量责任的建造单位追偿。

    如果建造单位事前投保了责任保险,那么,考虑到代位追偿的可行性,承保工程质量损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降低费率承保;如果如果建造单位事前没有投保责任保险,那么,考虑到代位追偿的不可行性,承保工程质量损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提高费率承保。

    与方案二相同的是,在出现工程质量损害后,无需区分是谁的责任,直接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与方案二不同的是,事后要进行责任界定,界定到底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还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或者是哪几方的混合过错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任何一个责任建造单位去追索。可以预见,建设单位为了降低投保成本,肯定会要求建造单位投保质量责任保险。换句话说,建造单位责任险会通过建设单位施加压力而成为准强制保险。

    评价:(1)损害补偿目标:很容易达到,理赔速度快。

    (2)质量控制目标:由于有事后的责任界定和追偿,所以,对建造单位形成了一定的质量控制激励。在采取强制第三方质量检查制度和强制问题工程曝光制度后,对所有参建单位的质量控制激励水平都会有较大的提高,可以有效提高工程质量。(3)争议解决成本:需要追偿,需要进行责任界定,争议解决成本较高。

    3.4方案四

内容:与法国方案类似。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购买责任保险,承保工程本身损失和其他损失;要求建设单位购买工程质量损害保险,承保工程本身损失,以保证工程本身损失的赔偿速度。同时实施强制第三方质量检查制度和强制问题工程曝光制度。工程质量损害保险的承保人在赔付之后可以向责任方追索,责任方可以要求自己的责任险承保公司进行赔付。

    评价:(1)损害补偿目标:容易达到,其他损失理赔速度较慢(因为需要进行责任界定后,才有责任险承保公司的赔付)。(2)质量控制目标:由于有事后的责任界定和追偿,所以,对建造单位形成了一定的质量控制激励。在采取强制第三方质量检查制度和强制问题工程曝光制度后,对所有参建单位的质量控制激励水平都会有较大的提高,进而有效提高工程质量。(3)争议解决成本:需要追偿,需要进行责任界定,争议解决成本较高。

    3.5四种方案的比较及推荐方案

根据三个评价指标:损害赔偿、质量控制和争议解决成本,方案一、二、三、四的相互比较如表2。

    从三个评价标准来看,方案一不但损害赔偿速度慢,而且无法提高工程质量,争议解决成本也较高,不具备任何优势,所以,首先放弃方案一。

    方案三优于方案四,主要体现在损害补偿速度方面(其它均相同)。所以,放弃方案四。

    方案三与方案二相比,方案三的优势是质量控制目标实现得较好,美中不足的是有较高的争议解决成本。方案二的优势是争议解决成本非常低,但质量控制水平甚至可能被降低,从我国国情来看,降低工程质量是不能被容忍的。所以,放弃方案二。实际上,只有花费争议解决成本,才可以界定出到底是谁的责任,到底在建筑市场上,谁是伪劣工程的制造者,才可以利用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实现建筑市场参与者的优胜劣汰,切实提高工程质量。

    所以,推荐实施方案三。

    4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具体设计

4.1实现质量控制目标的具体制度设计为提高工程质量,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必须对参建单位提供更大的质量控制激励,为此,除实施强制第三方监督制度外,应设计有利于提高质量控制激励的投、承保程序,并建立工程质量保险信息中心。

    (1)投、承保程序设计工程方案设计评审后,由建设单位选择保险公司,并与保险公司签订工程质量保险意向书,并支付部分基准保费(比例约占基准保费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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