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模式的最优选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郭振华,代建林 时间:2013-02-15

   [摘要]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即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损害保险,同时实施强制第三方质量检查制度和强制问题工程曝光制度,在赔偿消费者损失后,保险公司可以取代建设单位向负有质量责任的建造单位追偿。

    [关键词]工程质量保险;强制保险;制度设计

Abstract:The paper proposes design plan of 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 system against buildings(IDISAB)suitingfor the condition of China,which requires clients to purchase damage insurance against inherent defects,put thirdparty technical inspection into force,and exposes the inferior porjects compulsorily.After compensating for loss ofbuilding/'s owner,the insurer could subrogate clients to demand repayment from responsible builders.

Key words: inherent defect insurance against building;compulsory insurance;system designing

      1引言我国工程质量问题较为严重。中国消费者协会2007年对北京、天津等12个城市做的商品房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近1/3的消费者反映过商品房问题,其中,房屋质量问题反映的次数最多①。2008年发生的汶川大地震造成大量建筑物倒塌,百姓对建筑质量有了更多的担心。2010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第六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上说,目前中国建筑的平均寿命仅有30年,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提高工程质量②。

    1.1现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建设期间的质量控制来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现行制度对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的规定过于宽松[1]。建设单位可以在通过压低造价、压缩工期、降低质量要求、购进劣质材料等方面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过于宽松的法律责任造成其只具有较低的质量控制意愿(尤其是对于建成后出售的工程)。在建设单位不重视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各建造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然也会放松工程质量控制。第二,缺乏独立的质量监控机构[2]。我国工程质量监控依靠的是工程监理制度,即由工程监理单位作为第三方来监控工程质量,但是,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其收入由建设单位支付,必定以为建设单位服务为首要原则,当建设单位出于资金、进度方面的考虑而对质量有所松动时,监理就无法起到有效的质量监控作用。

    从使用期间的质量损害赔偿来看,在现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下,工程使用期间出现质量事故造成损失后,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和建造单位)往往可以通过倒闭、无赔偿能力、转移资产、不购买责任保险等途径逃避损害赔偿责任。在受害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用于修复或重建的情况下,政府经常不得不出资承担善后工作,给政府带来较大的管理和财政负担。

    1.2新的解决办法———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一些国家在面临上述同类问题时建立起了工程质量保险制度[3],如法国、西班牙和芬兰。其中建立最早、最具代表性的是法国1978年建立、1979年开始实施的工程内在缺陷保险制度,该制度主要包含三方面:强制建设单位购买内在缺陷损害保险(第一方保险),强制建造单位购买责任保险(第三方保险),和强制第三方监督(由第三方质量检查机构对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进行质量监控)。该制度最大特点是:在引入强制保险解决工程质量损害赔偿问题的同时,引入了代表保险人利益的第三方检查机构来有效监督工程建设,便于保险公司控制风险,同时保证了工程质量。

    1.3我国工程质量保险试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原建设部和中国保监会于2005年8月发出《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后,各地开始试点,走在前列的是上海市。上海市建交委于2006年构建了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框架,要求通过保险制度加强建设期安全质量管理,通过工程质量保险落实工程寿命期的损害赔偿问题。之后的项目试点反映出如下主要问题[4]:(1)参建单位没有投保积极性,认为凭空多增加了支出;(2)保险公司在承保和过程风险监控上缺乏积极性且吃力,第三方检查起不到预期的作用。原因是:第一,保险公司的观念受限于通过核保和理赔两个环节来管理保险业务,缺乏“要介入项目过程风险监控”的心态;第二,保险公司缺少既懂工程又懂保险的专业技术人员。

    1.4本文的结构

试点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表明,我国还没有找到合理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为此,本文第二部分在理论分析和国情分析基础上,确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评价标准。第三部分通过制度方案的比较,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强制保险和第三方监督相结合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方案。第四部分对制度方案中的指标进行具体设计。

    2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评价标准

工程质量保险是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在完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制度。所以,判断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好坏首先要看是否使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制度达到了其应该实现的目标。其次,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工程质量状况和管理状况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设计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还需要兼顾中国国情。

    2.1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评价标准———理论分析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颁布的、强制要求建设单位和建造单位遵守的对工程质量风险进行管理以及对于质量问题承担何种后果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范。

    从经济角度看,其核心是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对于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制度的目标,有两种研究角度,第一是经济效率角度,第二是社会公平角度,由这两个角度建立的目标分别是经济目标和社会公平目标。

    (1)经济目标

从经济效率角度看,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使工程质量风险成本(这里指社会成本,而不是指任何一方承担的成本)最小化[3]。工程质量风险成本是指由工程质量风险的存在而给社会带来的成本增加部分,首先,参建单位在工程建造期间需要付出质量控制成本,如施工时随时检查与设计图纸是否相符,对质量管理进行投资,如制作混凝土试块送检以检查施工质量,请专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控制等的花费;其次,如果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在工程使用期间可能会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包括工程本身的修复费用和其它损失。

    工程质量风险总成本=建造期间的质量控制成本+使用期间的质量事故导致的期望损失由于质量控制水平越高,使用期间由质量事故造成的期望损失就越小,所以,社会要求的最优质量控制水平,在边际质量控制成本等于质量控制的边际收益(期望事故损失的减少)时达到,如图1所示。所以,工程质量风险成本最小化,具体落实下来就是要在工程建造期间达到最优质量控制水平(图1中的A点),或者说,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制度的经济目标是为参建单位提供合理水平的质量控制激励。

    (2)社会公平目标从社会公平角度看,制度最重要的作用是保障作用,即应该构建一个完善的工程质量损害补偿体系,有效配置资源,保障受害者权益。工程质量损害后果完全是由加害人(参建单位)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显然,加害人应该承担工程质量损害赔偿责任,受害者(房屋工程所有人)有权得到加害人的赔偿。另外,由于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界定往往费时费力,容易久拖不决,严重影响受害者的利益,所以,制度应该同时保证赔偿速度。所以,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制度的社会公平目标就是“保证受害者及时、足额获得责任方的赔偿”。

    (3)争议解决成本尽可能小的目标为了简化,上述分析没有考虑工程质量损害事故出现后,为解决赔偿问题而花费的“争议解决成本”,包括责任界定费用、法律诉讼费用、法院取证审理费用、强制执行费用等。在考虑争议解决成本的情况下,制度设计应该使争议解决成本尽可能小。

    2.2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评价标准———国情分析(1)通过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提高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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