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立多元化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冯才华 时间:2013-02-15
  (二)建立多层次、多途径的养老保险制度
  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削减了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农村人口老龄化使家庭养老保障不堪重负,但短时间内把所有农民的养老都纳人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公共项目中,又不现实。笔者建议,不同人群的社会养老保险应分批推进。
    本文根据其就业和生活方式的不同,从总体上将农村人口分为纯农业居民和小城镇、乡镇企业从业居民两大类。纯农业居民是指只从事农业,且主要是传统意义上的种植业,收人来源只有农业,长期生活在乡村的居民。

    小城镇、乡镇企业从业居民是指从事兼业或非农产业,收人来源主要依靠乡镇企业和城镇服务业(其收人占总收人的50%以上),生活在小城镇或者两栖生活方式(就业在乡镇企业或小城镇服务业,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小城镇和乡镇企业居民可先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纯农业居民宜暂缓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小城镇企业从业居民先行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有强烈的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有固定收人,具有较好的投保经济基础。
    对乡镇企业职工来说,有的乡镇企业规模较大,效益也很好,但他们的职工身份是农民,目前并没有包含在城市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中,这些人和这些企业都有能力参加城市的养老保险。
    对进城的农民工来说,这些民工的身份还是农民,但已与城里的雇主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应先被纳人城市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目前广东、上海等地已在进行这种实践。但是,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大,因此,应建立一个制度,打开一个接轨的人口,使这些进城的农民工,无论在何地,只要加人了社会养老保险,他的个人帐户就可随其流动,可转人新的工作或居住地。即便又返乡务农,也可以有养老保险。
    对在农村务农的独生子女户和纯女户来说,为响应国家的人口政策,这些农民作出了贡献,国家应通过为其加人社会养老保险等鼓励政策,首先解决这些农民的养老问题。
    此外,我国东部沿海一些发达省市已基本具备了社会化养老的条件,这些地区必须适时地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化养老,可实行强制保险。要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或《农民养老金法》和《农村老年基本医疗保险法》等,通过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明确农村养老社会化的法律地位,化解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普遍存在的刚性不强、认识不够、责任不明、操作不规范、基金安全缺保障、改革尺度难把握等问题,增强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
    (三)建立完善的农民养老金制度
    我国目前已达到发达国家建立农民养老金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又拥有农产品、土地经营权等丰富的潜在社会保障资源和传统组织资源,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都已基本成熟。而且,随着我国加人WTO,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都已取消了保护价收购政策,在各种可能的替代性政策选择中,建立农民养老金制度应该是最佳政策选择。以产品换保障的方式,完全可以在不增加甚至减少财政负担的情况下,由农民定额缴纳其粮食产量的20%作为保险费,就既能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又能建立起年积累额超过1 500亿元的农民养老金制度。此外,中央可出台基金运营优惠政策,拓宽基金运营渠道,如中央发行国债明确一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优惠量,银行设立农村养老保险储蓄补贴利率,政府特许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一些风险小、收益高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四)扬长进短,充分发挥农村各种养老方式的优势
    (1)从法律上对子女供养作出更具体的规定,用法律规范约束他们的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诸种观念、意识发生着变化,传统的依靠伦理观念维系的家庭养老模式也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猛烈冲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制度的约束,农村老人的生活必然会出现许多问题。近年来,农村赡养老人的纠纷频繁发生,不赡养老人,歧视、甚至打骂老人的现象经常发生,这使得农村一些老人的晚年生活令人担忧。因此,要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为家庭养老提供法律支持,以保障老人的晚年生活。为此,要完善符合各地实际的地方性老年法规和相关条例,完善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的有关条款,增强法规的适应性和操作性。政府尤其是村级组织应承担起宣传和贯彻这些法律法规的责任,让广大人民具有这种法律意识,要对侵犯老人的合法权益,虐待、歧视和不赡养老人的违法行为和丑恶现象及时处理。
    (2)重视农村集体经济。一方面,鼓励基层政府和村集体出钱修建敬老院、养老院,为老人发放养老金、养老补贴等;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开展农村社区服务工作,发挥村落的作用。村落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共同的文化传统、共同的道德规范,应发挥其在养老中的应有作用。在村里搞一个活动室,让老人有一个聚集闲谈之处,让老人多些接触也可多一份乐趣;村里可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敬老爱老活动;村里为高龄老人、病残老人和身边无子女的老人提供一些生活、医疗疾病护理等服务,从而提高农村老人的生活水平。
    (3)中央政府对已经在农村推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不断完善,并在政策上扶持。通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在一些地区的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诸如坚持低标准起步、坚持个人缴纳资金为主、各级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以个人帐户为主积累保险资金的方法,坚持自愿参加与政策鼓励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坚持合作医疗经费统筹、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制度等等,这些改革应继续坚持,并逐步完善。同时,国家关于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障的原则性意见和大政方针,要基本统一并保持基本稳定,这是稳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的前提条件。
    此外,在社会保障缺失的情况下,生活资料和护理服务都由家庭来提供,所以,“养儿防老”、“多子多福”与计划生育政策产生巨大的碰撞。养老的需要就成为人们生育的直接动力和目的,给广大农村地区带来了巨大的生存压力,甚至直接造成了“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所以,农民一定要改变传统的生育观念,为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一个宽松的生存环境。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