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央行加强财政性缴存款管理的几点建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5
        (四)基层人行对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监督效率不高。人民银行会计部门负责交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营业部门负责办理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和日常考核工作。即使发现问题也只做一般性处理 。上级行对会计部门检查只明确了账户管理、反洗钱等职能,这样对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能在各部门间横向分散,而且,基层人民银行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的监督管理,仅限于审核金融机构会计报表科目反映的财政性存款是否全部缴存,对金融机构迟缴、漏缴和转移财政存款很难形成有效监督。
       (五)“法律条文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而是否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的其它财政性存款及缴存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未作任何规定。至此,对金融机构代理国库以外吸收的财政资金的检查监督,因法律规定之盲区而无法正式开展,导致对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监督检查工作裹足不前,更为财政性存款的核算管理难上加难。
        二、加强财政性缴存款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规范财政性存款会计核算手续。现行财政性存款会计核算手续已不能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建议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缴存财政存款会计处理手续,制定并完善财政性缴存业务的实施细则,人民银行应把财政性缴存款的具体核定原则、划缴方式及相关处罚规定编入实施细则中, 以便做到严格规定办理缴存业务, 杜绝此项业务中的不规范行为,提高中央银行的监管水平。
        (二)修订和完善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政策依据。明确界定资金缴存范围,并对资金范围做出具体的解释和说明,便于基层行业务人员严格掌握缴存范围并及时调整科目代号及名称,从而保证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会计报表在会计科目及名称上保持绝对一致。
        (三)对欠缴、迟缴财政性存款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建议对欠缴、迟缴财政性存款行为出台具体的处罚标准,明晰处罚依据。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日常缴存工作中的迟缴、少缴、漏缴等行为,制定统一的处罚办法,以做到处罚有理有据,提高管理效能。
(四)整合财政性存款缴存监督管理力量,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建议出台相关制度和办法,建立有相关管理职责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应赋予国库部门对财政存款缴存的监督职责,加强对各金融机构办理的“待结算财政款项”账户和内部过渡性账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人为逃避财政性缴存款业务的行为,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使财政性存款的缴存管理步入有效的监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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