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私有化主体的基本权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5
进行私有化是否具有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价的权利。同样,全体集体以及集体中的任何一个个人均具有对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是否具有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价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压制、干涉或打击这种权利行使者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惩治。显然,从人民与国家和公务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来看,国家及其所聘用的公务员必须依法维护全体人民的私有化评价权并支持全体人民的私有化评价权的行使,因为维护全体人民的这种权利本身就是国家和公务人员的职责。 私有化控诉权:既然全体人民是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所有者,那么,全体人民及其任何一个公民(尤其是被强制进行了私有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工人)就完全具有对在私有化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到侵害后依法进行控诉的权利。同样,全体集体作为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任何一个集体中的一员(尤其是集体企业中的工人)均具有在被强制进行了私有化之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权利。而作为全体人民通过共同契约建立起来并将为全体人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委托给它的国家及其公务人员有责任维护全体人民或集体以及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对于在非法进行的私有化中不仅不履行为人民提供公共服务职责(依法维护人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反而侵犯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公务人员应当依法受到严惩。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包括公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者(书记、厂长、经理)在内的任何政府公务人员都是而且也只是人民中的一员。因此,他们对公有企业是否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等在决定权上也有一票且仅有一票参与决策,而仅以公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少数同意甚至只是个别同意就做出决定对公有企业进行私有化的做法是违宪和违法的,是作为代理人的厂长(经理、书记)对全体人民(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言)或集体(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而言)的合法权利的剥夺和合法利益的侵害。同样,仅以公有资源(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或公有资产(如行政资产、党产等)的行政管理人员(公务员)的少数同意甚至只是个别官员的同意就做出决定对公有资源或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做法也是违宪和违法的,是作为代理人的公务人员对全体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剥夺和侵害。
  三、结论
  私有化主体是依照宪法和法律之规定有权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人。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是否需要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在于全体人民。在私有化的实施过程中,全体人民还具有对私有化的整个实施过程进行程序性监督和合法性监督的权利。在私有化完成之后,全体人民还具有对私有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的权利,而当作为所有者的全体人民以及作为人民中的一员的任何一个公民的权益在私有化过程中遭到侵害后,全体人民以及任何一个公民均有进行控诉的权利。与此相同的是,作为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全体集体具有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是否私有化以及怎样私有化的决定权和实施权,而全体集体以及作为集体成员的任何一个公民均具有对私有化进行监督的权利、评价的权利和控诉的权利。因此,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私有化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全体人民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一致同意或至少是多数同意并且必须在私有化之前通过全民公决将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即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规定修改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私有制(即资本主义所有制)的规定才是合宪的,而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私有化也必须由全体集体通过全体集体投票的方式一致同意或至少是多数同意且也必须在通过全民公决修改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的规定后才能实施,否则私有化以及实行私有制就是违宪的。当然,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制在逻辑上本身就是矛盾的(实行私有制后,社会主义国家就不再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变成了资本主义国家)。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进行私有化,除非社会主义国家决定转向资本主义发展道路,而这样一种关乎全体人民命运和国家制度性质改变的重大决定必须通过全民公决来实现才是符合正义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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