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私有化主体的基本权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5

  摘要:全体人民是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所有者,而全体集体则是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对是否需要对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在于全体人民。同样,是否需要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在于全体集体。同时,人民还具有私有化的实施权、监督权、评价权和控诉权。而作为代理人的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管理者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做出的私有化行为都是剥夺人民的所有者权利的非法行为。
  关键词:私有化;私有化主体;权利;决定权;实施权;监督权

  一、引言
  私有化主体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之规定有权将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通过某种合法且符合正义的方式和程序转化为私有资源、私有组织或私有资产而进行决策、实施或接受的人。私有化主体问题的实质就是权利主体问题,即谁有权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更进一步的问题是:谁可以成为私有化的主体?是国家?还是政府公务人员甚至只是政府官员?或者是公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还是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所有者?
  众所周知,一切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公共行政资源、公共财政资源等公共资源即“全民所有制资源”(以下简称“民有资源”)均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而由全体人民通过缴税形成的公共财政投资建立起来的全民所有制行政单位、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等“全民所有制组织”(以下简称“民有组织”)显然也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同样,由全体人民通过缴税形成的公共财政投资形成的公共行政资产、党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以下简称“民有资产”)也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与此相同的是,一切集体资源(农村土地资源、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浇灌水资源等)、集体组织(公社、生产队、公社医院、生产队医院、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和集体资产(公社资产、生产队资产、公社医院资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等)均属于全体集体共同所有。
  显然,在对财产进行处置问题上,按照“谁所有谁处置”的原则,既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是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那么这些民有资源是否应当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等一切权利均属于全体人民。同样,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都是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是否应当对这些民有组织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对这些民有组织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等一切权利均属于全体人民。而对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包括政府行政资产、党产和一切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在内的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资产是否需要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等一切权利均属于全体人民。与此相同的是,一切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是否需要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等一切权利均属于全体集体。
  二、私有化主体的基本权利
  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即全体人民是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真实所有者。而全体人民、国家和公务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作为初级代理人的国家只是接受全体人民之委托代理全体人民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进行管理的一个组织,作为次级代理人的公务人员(包括公有企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也只是接受全体人民的一级委托和接受国家的二级委托代理全体人民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履行管理的职责。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是全体集体,而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管理人员(公社主任、生产队长、村长、厂长等)只是接受全体集体之委托负责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进行管理的代理人。因此,由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公共资源、行政资产、党产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资产的私有化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全体人民,而集体资源、集体企业和集体资产私有化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全体集体,即只有全体人民(对于全民所有的公有资源、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资产和党产而言)或全体集体(对于集体资源、集体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事业单位而言)才具备进行私有化(决定是否私有化以及怎样私有化)的权利。而作为全体人民的代理人的国家以及接受国家委托为全体人民管理由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公务人员(包括政府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管理厂长经理)并不具备是否需要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权利。同样,作为接受全体集体之委托代理集体管理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管理人员(公社主任、生产队长、厂长经理等)也不具备是否需要对集体资源、集体企业或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的权利。因此,一切由这些不具备私有化决策权的代理人做出的私有化决定都是非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私有化主体权利方面,全体人民或集体以及作为全体人民或集体中的一员的任何一个公民所具有的主体权利包括:
  1.私有化决定权:即全体公民是具有也是唯一具有决定是否需要对属于全民所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事业单位以及民有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和一切民有资产(行政资产、党产等)进行私有化的权利主体,而投资建立集体企业的全体集体则是具有也是唯一具有决定是否需要对其建立起来的集体企业进行私有化的权利主体,其他属于集体所有的集体资源(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集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农村人民医院等)和集体资产(公社资产、生产队资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的唯一的有权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私有化的权利主体也是而且只能是全体集体。因此,属于全民所有的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私有化必须经过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或至少是多数同意,而属于集体所有的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私有化必须经过其所属的全体集体的一致同意或至少是多数同意。否则就是对全体人民或全体集体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侵害,是非法的私有化。
  既然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公共资源和公有资产是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单位(如人民公社、生产队、农村公社医院等)和集体资产(如农村公社资产等)是全体集体共同所有的,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厂长(经理)、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以及公有资源(森林资源等)和公有资产(行政资产等)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管理人员本身只是接受全体人民的委托履行对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管理责任的一个代理人。同样,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单位、集体资源和集体资产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也只是接受全体集体之委托对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单位、集体资源和集体资产进行管理的代理人。厂长(经理)、政府行政管理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对属于全民所有的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属于所有者的权利的事情均无决定权。因此,是否需要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民有资源或民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在于全体公民,而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公社、集体企业等)和集体资产是否需要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在于作为其所有者的全体集体,而国家、政府官员和普通公务员在内的任何组织、集团或个人对是否需要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作出决定的做法都是非法的,是违反正义的,是违宪的。

  2.私有化实施权:对属于全民所有的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具体组织实施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人民。在全体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民有资源、民有组织或民有资产做出了私有化决定的条件下,全体人民有权决定怎样对民有资源、民有组织或民有资产进行私有化,即全体人民有权选择对民有资源、民有组织或民有资产的私有化方式(如股份分配、出售等),有权制定私有化法律规定私有化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来规范私有化秩序,有权确定私有化的具体行业或企业(资源或资产)。同样,对属于集体所有的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的具体组织实施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集体。在全体集体决定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或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的条件下,全体集体有权决定怎样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即全体集体有权选择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私有化方式,有权决定对哪些集体资源、集体组织或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有权规定对拟进行私有化的集体资源、集体组织或集体资产的私有化程序,有权规定对拟进行私有化的集体资源、集体组织或集体资产的接受者作出合理的限制等。显然,全体人民或集体的私有化实施权不应当受到任何干涉,更不能被剥夺。国家及其公务员只有依法维护全体人民或集体的这种权利才是正当的,否则就是渎职甚至是违法的。 私有化监督权:全体人民以及作为全体人民中的一员的任何公民均具有对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私有化行为、内容及其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的权利,全体集体以及作为集体资源、集体组织或集体资产的所有者的任何一个集体成员均具有对属于全体集体共同所有的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私有化行为、内容及其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的权利。因此,当私有化在程序上或规定上违反有关法律或出现不合理的、侵害作为所有者的全体人民或全体集体或任何公民个人合法权利或利益(如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工人因私有化而失业)的问题时,任何作为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所有者的公民均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维护其个****利和利益以及全体人民的共同权利和利益。 私有化评价权:全体人民包括全体人民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具有对对民有资源、民有组织或民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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