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资源资产及其权益关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资源资产 权益价值
  论文内容提要:从现代产权理论看来,产权是由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它不仅是个财产归属问题,还是一个财产运用问题。本文从资源资产的界定出发,研究资源资产不同主体的权益要求。
  一、资源资产的界定
  资源是资源资产的源泉,但资源资产并不是资源的别称。把资源变为资源资产是人类经营资源活动的经济目标,是社会投人资源管理的重要动力。综合钱阔(1996 )、刘冬荣(2001)、姜文来(2003)等学者的研究成果,资源资产除了具有资源的空间分布不均衡性、时间分布差异性、数量有限性和质量差异性等基本特性外,还具有经济属性和法律属性。能够转化为资源资产的资源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1.相对稀缺。相对人类的需求而言,资源供给不足是资源转化为资源资产的重要前提,如果某种资源可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那么这种资源就不是资源资产。
  2.主体明晰。资源转化为资源资产的基础是必须有明晰的主体,这是由资产的特征所决定的。对某一资源的控制权是由法律赋予某一行为主体所直接拥有的,因而可以直接使用和支配,并且享有收益权。
  3.产生效益。资源资产是一种在较长时期内能够带来效益的经济资源,其形态虽然不同,但产生效益是资源转化为资源资产的重要条件。那些没有经济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或在当今知识与技术条件下尚不能确定其有经济利用价值的资源不能确认为资源资产。所以对资源资产管理不仅要揭示其物质属性,还要揭示其财富的经济属性。
  4.可确定性。其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资源的内容可以确定。尽管资源的种类繁多,但可以根据其各自的特点对其范围、形态、质量和可利用程度加以确定。只有这样,才可以根据每种资源的特征,选用恰当的方法和手段对其进行计量和核算,并提供相关信息。二是各种资源的储量可以确定。三是资源的用途可以确定。
  5.可计量性。对于种类繁多的各种资源都可以从一定的角度,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其进行计量,从价值角度提供资源变动情况及相关信息。
  二、资源资产的权益关系
  任何资源资产都是物质载体和一定权利的结合体。比如,纯粹自然的土地只是一种物质载体,其上没有赋予被社会认可的任何权利,也就不能因土地而获得利益,土地也就理所当然不是资产。而社会一旦把土地作为资产,就要求通过立法等方式使一定主体可以因土地获得某种利益。可见,权利与权益密切相关。从权利的行使者来说,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以追求和维护某种利益为目的的,这种利益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社会和国家的。因此,资源资产同主体结合所附着的权利和要求即为资源资产权益。资源资产主体基于物质实体而享有一定的权益,这种权益在经济上的体现就形成了资源资产的权益价值,从而资源资产价值就在资源资产的不同主体与资源资产相结合的过程中体现出来,权益以资源资产而存在。
  我们可以形成如下框架:资源资产价值的主体是人及其行为,客体是资源资产和权益(图1),即资源资产价值的存在是以资源资产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资源资产不存在了,价值也就随之消亡;资源资产价值的本原是主体的行为,即主体为了获取资源资产价值所做出的各种努力;主体行为的内在力量通过资源资产间接表现为权益的力量,权益就是作为主体对资源资产利益的请求权,这种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是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体现了价值的归属。因此,虽然资源资产、行为和权益具有各自的独立性,表现为向不同方向延伸,但同时它们又是从事资源资产经济活动的价值形态抽象出来的本质要素,具有相互关联性,通过它们的共同作用才构成完整的三维立体空间,其中,主体行为处于核心地位,资源资产是行为直接目的实现的标志,而权益是行为最终目的实现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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